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監督檢查規定》的通知及附件








          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審查工作監督檢查規定》的通知
               全許辦[2005]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產品審查部:
    根據《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監督檢查規定》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布的《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工作質量的抽查規定>的通知》(全許辦[2002]49號)同時廢止。
    附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監督檢查規定》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監督檢查規定 

    1  總則
    1.1  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保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質量,依據《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1.2  對企業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包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驗機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專項監督檢查。
    1.3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對企業審查工作的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批準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督檢查申請。
    1.4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許可證審查中心)負責實施企業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提出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督檢查申請,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1.5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質量,由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審查部實施抽查;審查部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質量,由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抽查;檢驗機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的質量,由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實施抽查。
    1.6  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檢查組,確定檢查組成員。檢查組由核查人員組成,檢查組長一般為高級審查員,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派觀察員參加,每個檢查組2~4人。
    2  監督檢查計劃的制訂和審批
    2.1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進度,許可證審查中心制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計劃》(見附件1)報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后實施。并根據產品和地區質量狀況的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
    2.2  許可證審查中心根據監督檢查計劃提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實施計劃》(見附件2)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通知》(見附件3),報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后實施。
    2.3  許可證審查中心自許可證辦公室批準監督檢查實施計劃之日起5日內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3  監督檢查工作的實施
    3.1  檢查組對實地核查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向企業及其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出示核查人員證件和《監督檢查通知單》,將實地核查的日程安排和計劃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被檢查企業。
    檢查組進行實地核查工作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3.2  檢查組自檢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向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監督檢查報告、被檢查企業的實地核查記錄和核查報告、不合格企業名單、原因及處理意見。
    3.3  檢查組對檢驗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向檢驗機構出示核查人員證件和《監督檢查通知單》,將監督檢查的日程安排和計劃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被檢查檢驗機構。
    對檢驗機構的檢查內容包括查詢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核實檢驗機構條件、確認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性和檢查檢驗設備檢定情況等。檢驗機構有企業樣品的,檢查組在檢查檢驗過程時,應當在日程安排內跟蹤產品的檢驗過程。
    3.4  檢查組自檢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向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對檢驗機構的監督
檢查報告、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名單、原因及處理意見。
    3.5  許可證審查中心按計劃完成監督檢查工作后,向許可證辦公室提交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基本情況、檢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4  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4.1  監督檢查報告經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信息》上進行通報。
    4.2  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屬違法行為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附則
    5.1  本規定由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5.2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工作質量的抽查規定>的通知》(全許辦[2002]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