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上報申請材料規定》的通知及附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產品審查部:
根據《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上報申請材料規定》公布,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布的《關于發布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上報材料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全許辦[2002]60號)同時廢止。
附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上報申請材料規定》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上報申請材料規定
1 總則
1.1 為加強生產許可證企業申請材料上報工作的管理,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1.2 企業發證、遷址、增項(包括增單元、增規格、升級、增所屬單位)等申請材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審查合格后,由審查部按本規定要求匯總,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許可證審查中心)。
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更、補領證書等申請材料,經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書面審核合格后,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按本規定要求匯總,報許可證審查中心。
2 上報文件格式的要求
2.1 審查部上報申請材料應當提交申請材料的報告并加蓋公章,說明某產品上報申請材料的批次、種類、審查結論、企業總數、單元總數以及其他需要具體說明的情況。
2.2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上報申請材料,應當提交《待發證企業登記表》(含電子版,見附表1)。
2.3 全部上報申請材料按《企業上報申請材料清單》(見附表2)序號裝訂成冊并裝入檔案袋,檔案袋封面粘貼《企業上報申請材料清單》,每個企業一式一份。
3 生產許可證上報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
3.1 發證
3.1.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原件一份。
3.1.2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營業執照應符合以下要求:營業范圍和經營方式覆蓋申報的產品、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以受理時間為準)、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由申請企業加蓋公章。
3.1.3 每個產品單元的企業實地核查記錄和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原件各一份。
3.1.4 產品檢驗抽樣單原件一份。
3.1.5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原件一份。
3.1.6 其他
3.1.6.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企業公章等的企業名稱應與營業執照企業名稱一致。
3.1.6.2 企業在辦理生產許可證過程中,因名稱變更導致上報申請材料中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不一致的,應按3.2款的要求補充有關名稱變更材料。
3.1.6.3 企業證書有效期屆滿換證時,應當提交原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確認章。
3.2 名稱變更
3.2.1 企業名稱變更
3.2.1.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原件一份。
3.2.1.2 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企業加蓋公章。
3.2.1.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或復印件一份(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確認蓋章),證明應明確企業名稱變更前后的關系。
3.2.1.4 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2.2 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3.2.2.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原件一份。
3.2.2.2 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企業加蓋公章。
3.2.2.3 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2.2.4 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證明原件或復印件一份(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確認蓋章)
3.2.2.5 企業住所遷移的同時住所名稱變更的,按3.2.2.1款至3.2.2.3款辦理。
3.3 增項
3.3.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原件一份。
3.3.2 實施細則要求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或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原件一份。
3.3.3 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3.4 增項同時企業名稱變更或補領證書的,按3.2款或3.5款的要求補充有關材料。
3.4 遷址
3.4.1 提交3.1.1款至3.1.6.2款要求的材料。
3.4.2 生產許可證證書正本、副本原件。
3.4.3 遷址同時企業名稱變更或補領證書的,按3.2款或3.5款的要求補充有關材料。
3.5 補領證書
3.5.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申請書》原件一份。
3.5.2 企業遺失聲明原件一份。
企業應在《質量報》或當地省級主要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并注明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及有效期。
3.5.3 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加蓋公章。
3.5.4 對于因毀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產許可證無法辨認的,可按3.5.1款至3.5.3款的要求辦理。
3.6 更正證書
3.6.1 名稱有誤
3.6.1.1 《生產許可證更正登記表》(見附表3)原件一份,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簽署意見并蓋章。
3.6.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加蓋公章。
3.6.1.3 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6.2 產品內容有誤
3.6.2.1 《生產許可證更正登記表》原件一份。
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將相關證書原件報送審查部,審查部簽署意見并蓋章。
3.6.2.2 需更正的生產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
3.7 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一起辦理許可證
3.7.1 集團公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原件一份,所屬單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原件各一份。
3.7.2 加蓋各自公章的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
3.7.3 集團公司出具的與所屬單位關系證明原件一份。
3.7.4 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每個產品單元企業的實地核查記錄和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原件各一份。
3.7.5 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產品檢驗抽樣單原件各一份。
3.7.6 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原件各一份。
3.7.7 其他
3.7.7.1 企業法人在其登記的工商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外設點生產的應屬設立分支機構,按期3.7.1款至3.7.6款的要求上報申請材料。
3.7.7.2 取得生產許可證后,如果新增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應當按3.7.1款至3.7.6款的要求上報有關材料及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7.7.3 《集團公司待發證企業登記表》的表格式樣見附表4。
3.7.7.4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的上報申請材料的要求按3.7款的要求辦理。
3.8 除上述規定外,實施細則或有關文件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要求上報申請材料。
4 審查不合格企業的上報申請材料要求
4.1 省局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對企業判定審查不合格后,應提交加蓋公章的書面報告、《企業審查不合格登記表》(含電子版,見附表5)。
5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上報申請材料要求
5.1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省局審查合格發證的企業名單》(含電子版,見附表6)、加蓋公章的書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