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百二十條 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相關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批發證的收費,還應當按照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百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許可的管理另行規定。
百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百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質檢總局2002年3月27日頒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批發證的收費,還應當按照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百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許可的管理另行規定。
百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百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質檢總局2002年3月27日頒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