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證書和標志

    第八十條  工業產品生產證可證證書(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式樣見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證書由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第八十一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與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
    第八十二條  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申請。
    第八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許可證辦公室。
    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上報的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四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八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許可證辦公室。
    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上報的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六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標志的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見附件6。
QS標志由企業自行?。ㄙN)。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第八十七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八十八條   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八十九條   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在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時,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條  委托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和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一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