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委托加工備案

    第四十五條  從事委托力口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
    第四十六條  委委托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托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五)委托加工產品標注式樣。
    第四十八條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委托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委托合同和產品標注方式。
    第五十條  委托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