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靖。
第四十一條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書面形式委托所屬單位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新增加的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蘇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后,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四十三條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公告費按證書數量收取。
第四十四條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靖。
第四十一條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書面形式委托所屬單位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新增加的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蘇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后,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四十三條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公告費按證書數量收取。
第四十四條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