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程序之 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企業核查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由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機構實施抽查;審查機構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由許可證辦公室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抽查。
    第三十六條  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組組成、具體檢查時間以及被檢查企業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檢查計劃應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局應當對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由檢查組寫出書面報告及處理建議,上報許可證辦公室。
    第三十九條  許可證辦公室將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