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程序之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請后,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企業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即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
    第十九條  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條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第二十一條  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并提前5日通知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應當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指派2-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經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第二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并報送許可證辦公室。
    由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 匯總,并報送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發證條件的,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熟附件4)。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判定企業審查不合格時,應當及時書面上報質檢總局,并由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 質檢總局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相關產品的發證情況還要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第三十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
    第三十一條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需要增加項目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增項手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二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而修訂實施細則時,許可證辦公室將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些局提出申請,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機構和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企業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