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抽樣與檢驗之監督產品抽樣與檢驗

    生產許可證監督產品的抽樣與檢驗均應依照本章第二至五節的規定實施(檢驗項目可由組織監督的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產品抽樣
    1.生產許可證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監督產品的抽樣工作均由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抽樣者向企業出具生產許可證主管的抽樣檢驗任務書;
    3.抽樣工作應符合產品實施細則中檢驗規則的規定;
    4.應在抽樣單的“檢驗類別”欄寫明“生產許可證監督產品檢驗”字樣。
二、產品質量檢驗
    生產許可證監督產品的檢驗工作由企業選擇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工作應符合產品實施細則中檢驗規則的規定和本章第四節的規定,檢驗項目可由組織監督的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1.生產許可證監督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應在“檢驗類別”欄寫明“生產許品檢驗”字樣。
    2.生產許可證監督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應同時發送實施監督的縣級以上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