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抽樣與檢驗之試生產產品抽樣與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證受理決定后,申請企業如需生產和銷售其試生產產品,企業應向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辦理委托抽樣和檢驗;企業試生產產品的抽樣和檢驗均應依照本章第二至五節的規定實施。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產品抽樣
    1.企業試生產產品的抽樣工作由企業委托的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實施。
    2.抽樣者向企業出具檢驗機構的抽樣通知;
    3.抽樣工作應符合產品實施細則中檢驗規則的規定;
    4.企業試生產的所有產品均應列為抽樣總體,企業試生產的每一批產品(即在基本相同的時段和一致的條件下生產的產品)均應進行抽樣和檢驗;
    5.應在抽樣單的“檢驗類別”欄寫明“試生產產品委托檢驗”字樣,并應在“備注”欄寫明該樣品所代表的試生產產品的批號。
二、產品質量檢驗
企業試生產產品的檢驗工作由企業委托的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實施,檢工作應符合產品實施細則中檢驗規則的規定和本章第四節的規定。
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1.企業試生產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應在“檢驗類別”欄寫明“試生產產品委托檢驗”字樣。并應在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中明確所代表的企業試生產產品批號。
    2.企業試生產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只需發送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