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汽車零部件進入歐洲須滿足相應要求

    歐洲由許多獨立的主權組成,但由于地緣上的關系,歐洲各國的政治、經濟關系非常密切,因此歐洲各國在對汽車產品的管理上采取了統一的制度,包括歐洲聯盟型式批準制度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型式批準制度,它們分別以EEC/EC汽車技術指令和ECE汽車技術法規為技術依據,因此汽車的零部件產品如果要想進入歐洲市場,先要滿足相應的EEC/EC汽車技術指令和ECE汽車技術法規的要求。
一、 歐洲聯盟的EC汽車技術指令
  汽車零部件產品如果要進入歐洲聯盟1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的市場,必須滿足如下相應的EEC/EC汽車技術指令的要求,這些技術指令在歐盟15國的范圍內統一強制實施。EEC/EC汽車技術指令共55個:70/157/EEC、70/220/EEC、70/221/EEC、70/222/EEC、70/311/EEC……
  歐洲聯盟根據上述55項EEC/EC汽車技術指令對汽車零部件產品實施獨立的零部件型式批準制度,汽車零部件產品只有獲得了歐盟的汽車零部件型式批準,才能進入歐盟15國的市場,其具體的程序如下圖所示:由汽車產品生產廠家向任何一個歐洲聯盟成員國負責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歐洲聯盟成員國主管部門授權和委托其指定的技術服務機構驗證該汽車零部件產品型式的樣品是否符合EEC(EC)技術指令要求及是否具有足夠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能力,對通過驗證的產品即頒發歐洲聯盟汽車零部件產品型式批準,該批準在所有歐洲聯盟成員國中都被承認。由頒發型式批準的成員國主管部門負責廠家以后的生產一致性監督和審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歐洲聯盟除了根據上述55項EEC/EC汽車技術指令對汽車零部件產品實施獨立的零部件型式批準外,這些零部件型式批準又構成歐盟整車型式批準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內容。
    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汽車技術法規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以1958年簽訂《關于采用統一條件批準機動車和部件并互相承認此批準的協定書》(即《1958年協定書》)為法律依據,通過ECE下屬的車輛結構工作組(WP29)和各專家工作組制定并實施全歐洲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ECE法規。歐洲各國統一根據UN/ECE《1958年協定書》及其ECE法規對汽車零部件產品實施ECE型式批準制度,目前針對不同的汽車部件或系統(如排放、制動等)的ECE法規共計90項:ECER1、ECER2……
  ECE/EC汽車技術指令和ECE汽車法規的名稱和等同情況詳見《汽車與配件》No.36《EC汽車技術指令體系與ECE汽車技術法規體系之間差別與關聯》一文。
    同歐盟15國統一強制實施EEC/EC汽車技術指令不同,ECE汽車技術法規在《1958年協定書》締約國之間進行實施,但是實施上有一定的自由度,《1958年協定書》締約方如果對一項新的ECE法規或法規修正本在投票表決中投了反對票,就可以不采用該法規或修正本,已采用某一項ECE法規的締約方可以隨時宣布停止采用該法規。只有采用了某一項ECE法規的《1958年協定書》締約方之間才互相承認按照此項ECE法規對汽車零部件產品頒發的ECE型式批準,獲得此ECE型式批準的產品就能夠進入這些而不需要再進行檢驗和認證。
  目前,《1958年協定書》締約方共計如下41個:德國 (E1)、法國 (E2)、意大利 (E3)、荷蘭(E4)、瑞典(E5)、比利時 (E6)、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南斯拉夫 (E10)、英國 (E11)、奧地利(E12)、盧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蘭 (E17)、丹麥 (E18)、羅馬尼亞 (E19)、波蘭 (E20)、葡萄牙 (E21)、俄羅斯 (E22)、希臘 (E23)、愛爾蘭(E24)、克羅地亞 (E25)、斯洛文尼亞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羅斯 (E28)、愛沙尼亞(E29)、波斯尼亞及黑塞哥維亞 (E31)、拉脫維亞 (E32)、保加利亞(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馬其頓共和國 (E40)、歐洲聯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亞(E45)、烏克蘭(E46)、南非(E47)、新西蘭(E48)。(注:括號中的“E”和后面的數字表示該締約方對汽車產品ECE型式批準的專用批準標志代號,如E1為德國專用的ECE型式批準標志代號,E13為盧森堡專用的ECE型式批準標志代號。標志E15、E30、E33、E35、E38、E41、E44為未分配的備用標志。)                    
     UN/ECE/WP29每年都印發工作年報,向國際社會公布各締約方采用ECE法規的新情況,以及各締約方負責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門和政府指定的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和地址。因此汽車零部件產品制造商如果計劃將產品通過獲得ECE型式批準進入這些的市場,先還必須了解這些都采用了哪些ECE法規,由于ECE法規在國際上的巨大影響力,為了貿易上的利益,絕大多數締約國(方)都采用了大部分的ECE法規,但不同的之間仍存在巨大的差異,例如德國是所有《1958年協定書》締約國中采用ECE法規多的之一,在總數116項ECE法規(90項汽車法規,其它為摩托車和農林拖拉機法規)中,德國已采用109項(未被德國采用的ECE法規為:ECE R9、R15、R32、R33、R55、R63、R92),而日本作為1998年11月24日加入《1958年協定書》的新締約國,逐年分階段采用ECE法規,如上表所示。
    ECE汽車零部件產品型式批準程序同歐盟的型式批準程序基本一樣,某一汽車產品的生產廠家可以向任何一個采用相應ECE法規的《1958年協定書》締約國(方)的負責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門(各國基本上都為主管運輸和工業的部門)提出ECE型式批準的申請,并隨同申請書提供該ECE法規中所規定的技術資料和一定數量的樣品,到該締約國(方)所指定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資料審查并按照相應ECE法規中規定的方法進行產品型式試驗,如果通過試驗證明產品滿足相應ECE法規的要求,并經該締約國(方)的型式批準主管部門驗證具有可靠的生產一致性控制,即可獲得ECE的汽車產品型式批準,型式批準主管部門向生產廠家頒發批準標志(即“E”標志)和批準通知書。批準標志由生產廠家粘貼或刻印在同一型式的每一汽車產品上,批準通知書由批準該產品型式的締約國負責送交其它所有采用該ECE法規的《1958年協定書》締約國,這些有義務承認該汽車產品已獲得的ECE型式批準,在該產品進入其市場時無需再進行其它的檢驗和認證。
      對某一汽車產品頒發型式批準的締約國(方)要始終負責該產品的生產一致性控制的監督和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