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鎂行業原材料定點生產供應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鼓勵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品質量,維護會員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業行為,加強和提高企業的品牌意識,推動行業健康、持續、快速、穩定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章 總 則
    條:菱鎂行業生產菱鎂制品使用的原材料實行定點生產供應。
    第二條:菱鎂制品原材料定點生產供應企業(下稱“定點企業”)的審核、監督、檢查、撤消以及相關證書的頒發、收繳等管理事項由菱鎂行業協會負責。
    第三條:定點企業產品必須符合國務院國發[2005]40號文件、發改委[2005]40號令以及《菱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定點企業必須履行《菱鎂行業自律公約》和《菱鎂行業自律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菱鎂制品原材料生產企業一經通過審核,即被確認為定點企業,列入定點企業名單。
    第六條:列入定點企業名單的企業,屬于行業內原材料優先采購的供應單位。
    第七條:凡菱鎂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原材料的采購均應使用定點企業產品。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原材料是指氯化鎂、氧化鎂、玻纖布等生產菱鎂制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菱鎂制品生產企業、原材料生產企業均應是菱鎂行業協會會員單位。
    第二章 定點企業的確定原則
    第十條:定點企業的確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定點企業必須是境內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十二條:原材料產品的定點供應企業,其產品必須符合WB/T 1018―2002《菱鎂制品工業用氯化鎂》、WB/T1019―2002《菱鎂制品用氧化鎂》、WB/T 1023―2005《菱鎂膠凝材料改性劑》、WB/T1036―2006《菱鎂制品用玻璃纖維布》等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企業信譽良好,產品質量穩定,價格合理。
    第三章 定點企業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由原材料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同時提供以下相關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1. 《菱鎂行業原材料定點生產供應企業申請表》;
    2. 原材料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承諾聲明;
    3.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商標或產品商標(彩版);
    5. 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6. 由行業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產品質檢報告;
    7. 與用戶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8. 近兩年經營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得到五家以上(或使用量5000噸以上)的菱鎂制品生產使用企業的推薦,并出具的《菱鎂制品原材料質量確認書》。
    第十六條:菱鎂行業協會根據企業申請或要求,組織有關專家、專業委員會按照審核原則對企業的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申請企業通過評審合格后,列入定點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定點企業由菱鎂行業協會頒發《菱鎂制品原材料定點生產供應企業》證書和牌匾。同時將定點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聯系方式等在《菱鎂網》、《菱鎂》雜志、《建材報》等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經評審為定點企業的,應向菱鎂行業協會支付參加評審及媒體公示的相關費用。
    第四章 對定點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菱鎂行業協會有權對定點企業的相關產品進行抽查和監督。一旦發現有虛假情況時,有權取消定點企業資格并在媒體進行曝光。同時聯合有關部門進行行政的和經濟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舉報電話(010-68391482),受理用戶對定點企業的監督和舉報。協會將根據舉報內容的情節情況,對定點企業進行警示、警告或給予取消定點供應企業資格的處罰。情節嚴重者提交當地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定點企業的資格有效期為兩年,到期后由菱鎂行業協會根據其經營狀況、產品質量、用戶反映等情況進行考核,對不符合要求的,將取消定點企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協會將取消定點企業資格:
    1.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2. 產品質量達不到行業標準質量指標要求的;
    3. 企業停止生產、歇業、倒閉的;
    4. 六十日內連續兩次被菱鎂制品企業投訴產品質量指標不合格的;
    5. 哄抬價格,或以不正當方式侵害其他企業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被取消定點企業名稱的企業,由菱鎂行業協會收回其《菱鎂制品原材料定點生產供應企業》證書和牌匾,并在相關媒體上將具體情況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菱鎂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菱鎂行業原材料定點生產供應企業申請表》 定點供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