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企業未開展風險辨識高罰10萬 | 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文件
  章 總則
  條 【目的依據】為了規范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風險防控能力,有效遏制較大以上事故,根據《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風險等級】本規定所稱的安全生產風險(以下簡稱風險),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與其后果嚴重性的組合。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級別。
  較大以上包括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風險。較大以上風險實行目錄管理,《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較大以上風險目錄》(以下簡稱較大以上風險目錄)由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主體責任】企業對本單位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負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政府職責】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企業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責任體系和協調機制,綜合運用信息化手段不斷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部門職責】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安全生產職責分工負責指導、推進企業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企業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集中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企業風險報告信息化系統建設,統一、規范企業風險報告內容和要求。
  第二章 風險辨識
  第七條  【辨識制度】企業應當將風險辨識管控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企業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從業人員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辨識工作。
  第八條  【風險辨識】企業應當對所屬生產場所內涉及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
  第九條  【辨識方法】企業風險辨識中,凡是符合較大以上風險目錄的,應當辨識為較大以上風險。企業認為自身安全狀況和條件有需要時,也可通過其他風險辨識方法進行風險辨識,并劃分出等級。
  第十條 【較大以上風險】辨識出的較大以上風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大風險:
 ?。ㄒ唬嫵芍卮笪kU源的;
 ?。ǘ┚哂兄卸尽⒈?、火災等危險因素的場所,發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人員死亡的;
  (三)經辨識確定的其他重大風險。
  辨識出的較大以上風險中不屬于重大風險的應確定為較大風險。
  第十一條  【一般和低風險】較大以上風險目錄以外的其他風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與其后果嚴重性較低,且不構成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的,應當確定為一般風險或低風險。
  第三章 風險管控
  第十二條  【風險管控】企業應在風險辨識的基礎上,制定防控措施,包括技術、管理、應急處置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控清單,內容包括風險名稱、風險位置、風險類別、風險等級、管控主體、管控責任人員、管控措施等,并按照“一風險一檔案”的方式,建立風險信息檔案,實施風險跟蹤、持續管控。
  企業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對風險管控工作進行動態監控。
  第十三條  【風險公示】企業應當在存在較大以上風險的生產場所醒目位置設置風險公告欄,注明風險名稱、風險等級、事故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處置方法、責任部門及人員等內容,公告內容應及時更新和建檔。在操作崗位上,需設置風險告知卡,標明崗位安全操作要點、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的事故類別、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等內容,便于員工隨時進行安全風險確認,指導員工安全規范操作。
  第十四條  【警示標識】對存在較大以上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強化風險監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  【教育培訓】企業應當將風險辨識管控等內容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保證從業人員了解必要的風險辨識管控知識,熟悉本崗位的風險,掌握事故應急處理方法。
  第十六條  【技術服務】 企業應自主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工作,專業技術人員與力量不足的,可聘請相關行業專家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指導開展。企業相關人員必須全程參與風險辨識管控工作,不得由第三方包辦代辦。
  第四章 風險報告
  第十七條  【報告范圍】較大以上風險實行企業主動報告制度。企業應當對本單位辨識出的較大以上風險及其相應管控措施按照本規定要求向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報告。
  第十八條  【報告方式】企業風險報告采取不見面網絡報告的方式,通過登錄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系統,按要求填報。
  第十九條  【報告內容】企業在次風險報告時,應當填報以下內容:
  (一)企業安全生產基本信息;
 ?。ǘ┹^大以上風險的名稱、等級及所在位置;
 ?。ㄈ┛赡軐е碌氖鹿暑愋图捌湓斐珊蠊?;
 ?。ㄋ模┎扇〉娘L險管控措施;
 ?。ㄎ澹┢渌麘攬蟾娴膬热?。
  企業經風險辨識后沒有較大以上風險的,須填報零較大以上風險的確認信息。
  第二十條 【報告時限】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對上一年度的較大以上風險的變化情況進行確認或進行變更報告。
  第二十一條 【報告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及時開展風險辨識,并在風險辨識后15日內進行報告:
 ?。ㄒ唬┹^大以上風險目錄進行調整的;
 ?。ǘ┥a工藝流程、關鍵設備設施、主要生產物料發生改變的;
 ?。ㄈ┯懈慕āU建項目建設的;
  (四)類似的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典型事故,對風險有新認知的;
 ?。ㄎ澹┍締挝话l生人員死亡事故的;
  (六)法規標準等有新要求,需補充對新風險進行辨識的。
  第二十二條  【報告責任】企業報告的較大以上風險信息,須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并留檔備查。
  企業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較大以上風險信息。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并登記建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L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制度;
 ?。ǘ┍孀R出的較大以上風險清單;
 ?。ㄈ┎扇〉娘L險管控措施;
 ?。ㄋ模┹^大以上風險報告信息資料;
 ?。ㄎ澹臉I人員風險教育和培訓資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策激勵和限制】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在城鄉規劃、項目審批、貸款融資、工傷保險、評先評優等方面支持和推動企業風險報告工作,對不落實風險報告規定、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企業予以限制。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企業風險報告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對于故意瞞報風險且拒不整改的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職責】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強化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指導督促相關企業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督執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風險報告工作的執法檢查,將企業較大以上風險的報告和管控措施作為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二十七條  【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如實報告企業風險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辨識管控和報告責任】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幢疽幎ㄩ_展風險辨識的;
 ?。ǘ┪窗幢疽幎ㄖ贫ê吐鋵嶏L險管控措施的;
 ?。ㄈ┪窗幢疽幎ńL險管理臺賬的。
  第二十九條 【公示教育培訓責任】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幢疽幎ㄟM行風險公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教育和培訓的。
  第三十條  【設置警示標識責任】企業在有較大以上風險場所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識不符合要求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在有較大以上風險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風險報告責任】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幢疽幎ㄟM行風險報告的;
 ?。ǘ╋L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
 ?。ㄈ╋L險辨識評估、報告工作由第三方機構包辦代辦的。
  第三十二條  【瞞報責任】企業對較大以上風險瞞報的或風險報告信息與企業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監督管理責任】各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風險報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范圍解釋】本規定所稱的工業企業是指化工、醫藥、礦山、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生產企業以及帶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
  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