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商務部日前發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如違反辦法中相關規定,高可被處5000元罰款。
《辦法》中所稱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辦法》明確,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辦法》中所稱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辦法》明確,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