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防腐蝕資質及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了加快和適應工業防腐蝕業的發展和國際接軌的要求,進一步科學規范本行業的自律及市場環境和安全,協會決定在過去試行十多年的基礎上,對在共和國境內從事防腐蝕業的單位繼續實施防腐蝕資質及安全行業管理并組織有關專家對原來的《防腐蝕施工資質審定辦法》進一步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為《防腐蝕資質及安全管理規定》。

附:《防腐蝕資質及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防腐蝕資質及安全管理規定 (試行)
章 總 則
    條 防腐蝕業是直接或間接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化學物質接觸且工藝多種多樣,大多具有技術含量高、作業復雜等特點,工藝過程中還可能產生新的或不可預見的多種有害化學物質,因此,防腐蝕是一門專業性、技術性、安全性都很強并且關系人們身體健康、生命和財產安全及環境保護的高危作業。
    第二條 根據《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業組織自主決定和自律管理的有關規定,本行業決定在過去試行十多年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科學規范本行業的自律及市場環境和安全,對在共和國境內從事防腐蝕業的單位繼續實施防腐蝕資質及安全行業管理并對原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為《防腐蝕資質及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三條 防腐蝕單位須持有防腐蝕資質證書,同時應具有相應的防腐蝕安全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防腐蝕業務。
第二章 防腐蝕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防腐蝕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2、擁有與申請級別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其中須有化學專業的技術人員);
3、擁有與申請級別相適應的裝備和必要的檢驗設備;
4、建立、健全適應生產需要的質量體系;
5、企業信譽好,關愛職工,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防腐蝕資質等級分:三級、二級、一級、特一級。
    第六條 防腐蝕三級、二級、一級和特一級資質,除必須具備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以下各資質等級相應的條件:
1、三級防腐蝕資質
    至少有1名懂得化學品有關知識的防腐蝕師、1名防腐蝕職業(項目)經理人,同時至少有持證高級防腐蝕工3名、中級防腐蝕工4名、其他防腐蝕人員必須具有初級防腐蝕工資格。
2、二級防腐蝕資質
   (1)至少有1名懂得化學品有關知識的高級防腐蝕師或2名防腐蝕師、2名防腐蝕職業(項目)經理人,同時至少擁有持證防腐蝕技師2名、高級防腐蝕工3名、中級防腐蝕工4名,其它防腐蝕人員都須具有初級防腐蝕工資格;
   (2)有二年以上所申請防腐蝕業務的經歷,并有相應的防腐蝕業績;
3、一級防腐蝕資質
   (1) 至少有2名懂得化學品有關知識的高級防腐蝕師或3名防腐蝕師、3名防腐蝕職業(項目)經理人,同時至少擁有持證防腐蝕技師4名、高級防腐蝕工5名、中級防腐蝕工6名,其他防腐蝕人員須具有初級防腐蝕工資格;
   (2)有通過認證的、與防腐蝕業務相適應的、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如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
   (3)有三年以上所申請防腐蝕業務經歷,并有突出的防腐蝕業績;
4、特一級防腐蝕資質
   (1)具備一級防腐蝕資質條件且其從事的防腐蝕業務具有專、精、特的優勢;
   (2)有五年以上防腐蝕施工經歷,具有在苛刻的腐蝕或特種作業環境中獨特的業績。
第三章 防腐蝕安全條件
    第七條 防腐蝕單位取得防腐蝕安全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應為單位的防腐蝕安全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防腐蝕安全責任制,制定完備的防腐蝕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防腐蝕安全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四)設置防腐蝕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防腐蝕安全人員;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防腐蝕安全員必須懂得防腐蝕有關的化學知識和防腐蝕安全知識。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防腐蝕職業(項目)經理人資格,專職防腐蝕安全員須持有防腐蝕安全員資格證書;
(六)防腐蝕工及特種作業人員需經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
(七)從事防腐蝕業的單位須每年至少對從事防腐蝕業的全體人員進行一次防腐蝕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八)從事防腐蝕業的單位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從事防腐蝕業的本單位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九)從事防腐蝕業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防腐蝕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防腐蝕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十)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防腐蝕作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防腐蝕安全防護用具和防腐蝕安全防護服裝;
(十一)有對危險性較大的防腐蝕作業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制訂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能力,以及迅速組建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信譽好,關愛職工,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十三)從事高空防腐蝕作業,應該具備相應的高空作業操作規程及設施并取得高處懸掛相應作業安全資格證書;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防腐蝕資質申請和審定程序
    第八條 防腐蝕單位依照本規定向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申請辦理防腐蝕資質及防腐蝕安全證書。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認真填寫防腐蝕資質申請表及防腐蝕安全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文字資料說明報送協會,并分別交納申請受理費1000元整。
    第十條  協會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表和有關文字資料說明后,進行書面審查確定是否受理;如確定受理即與申請單位簽定防腐蝕資質受理評審協議書及防腐蝕安全證書受理協議書。
    第十一條  協會將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申請的防腐蝕資質范圍、資質能力及防腐蝕安全條件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一般為3~4人。評審結束后,評審組出具評審綜合報告報送協會。評審綜合報告包括被評審單位概況、現場條件以及對申請單位防腐蝕資質范圍、資質能力及安全條件標準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及專家組的評審綜合報告,協會在30天內確定申請單位的資質范圍、等級以及是否符合防腐蝕安全條件。  
    經審查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和防腐蝕安全條件的,頒發防腐蝕資質證書和防腐蝕安全證書;需要整改的企業,書面提出整改措施,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提出復審申請;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防腐蝕單位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協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協會在兩周內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現場審查,并通知企業。
    第十四條 防腐蝕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協會辦理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防腐蝕單位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防腐蝕資質證書和防腐蝕安全證書交回協會予以注銷。
    第十六條 防腐蝕單位遺失防腐蝕資質證書和防腐蝕安全證書,應當立即向協會報告并在相關媒體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防腐蝕單位取得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后,必須加強管理,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協會的監督檢查。如發現其不再具備相應的防腐蝕資質條件和防腐蝕安全條件的,協會暫扣或者吊銷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
    第十八條 協會發現防腐蝕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防腐蝕資質證書和防腐蝕安全證書:
(一)采用隱瞞、欺騙的手段獲取,后經查實不具備相關防腐蝕資質條件或防腐蝕安全條件的;
(二)防腐蝕單位轉讓防腐蝕資質證書或防腐蝕安全證書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相應證書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協會建立、健全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在行業中公布取得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的企業,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防腐蝕單位不得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
    第二十一條 協會工作人員在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防腐蝕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協會舉報。
    第二十三條  協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況給予嚴肅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防腐蝕資質條件和防腐蝕安全條件的單位頒發相應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的;
(二)發現取得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的單位不再具備相應條件,不匯報處理的;
(三)在證書的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防腐蝕單位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防腐蝕單位弄虛作假,造成本款第(一)項行為的,對相關工作人員給予審查不嚴的批評警告。
  第二十四條 取得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的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將暫扣防腐蝕安全證書并限期整改,并視情況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 防腐蝕單位不再具備相應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條件的,暫扣防腐蝕安全證書并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予以降級或吊銷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防腐蝕單位違反本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給予警告并在1年內不得申請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
  第二十七條 防腐蝕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防腐蝕資質和防腐蝕安全證書的,撤銷其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的暫扣、吊銷證書的處罰,由協會決定;其他處罰,由相關行政部門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工業防腐蝕技術協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頒布的有關辦法和規定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