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名牌產品的評價,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創名牌,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增強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賦予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的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計劃、任務和范圍,對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并依法對創名牌產品成績突出的生產企業予以表彰。
  第六條 質檢總局授權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并推進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
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是由有關性社團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部分新聞單位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非常設機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負責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嫌嘘P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ǘ嵨镔|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ㄈ┠赇N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ㄎ澹┊a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髽I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ㄆ撸┢髽I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ò耍┢髽I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名牌產品"稱號:
 ?。ㄒ唬┦褂脟ň常┩馍虡说?;
  (二)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ㄈ┰诮陜龋斜皇。ㄗ灾螀^、直轄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ㄋ模┰诮陜龋隹谏唐窓z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遭到國外索賠的;
 ?。ㄎ澹┙陜劝l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一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三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 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及受理名牌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名牌產品申請表》(另行制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本?。ㄗ灾螀^、直轄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匯總各地方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本專業的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二十條 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以質檢總局的名義授予"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免于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有關規定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五條 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范圍;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作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質檢總局可以暫?;蛘叱蜂N該產品的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七條 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名牌產品標志;被暫?;虺蜂N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參與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名牌產品申請。
  第三十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推進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質檢總局發布的《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質檢[200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