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氧氯丙烷:2006年環氧氯丙烷大事回顧

    1、國內外裝置故障,市場貨源緊張現象加劇,行情創歷史新高
    4月份,國內環氧氯丙烷市場受國內外主要供應商生產裝置故障減產,加之下游環氧樹脂行情轉暖,廠家接貨積極性提高,行情大幅飆升,連日暴漲,日漲幅連續達1000元/噸以上水平,甚至高達2500元/噸/日,市場價格創歷史新高。
    2、國內三套新裝置陸續投產,市場供不應求的格局扭轉
    2006年,國內新上裝置相繼投產,市場供不應求的格局扭轉,進口貨主導市場成為歷史。
    (1)江蘇揚農3萬噸裝置于9月10日試車成功,并投入生產。從此市場下跌的序幕拉開。據悉,廠家第二套3萬噸裝置將于07年初投產。
    (2)山東鑫岳4萬噸裝置于10月上旬試車成功,并投入生產。
    (3)山東博匯8萬噸裝置于11月中旬開車運行,12月初開始投量于市場,行情下跌加劇。國產貨價格戰拉開。
    3、鹽城年產30000噸環氧氯丙烷項目開工
    7月3日上午藍星新材料鹽城有限公司正式揭牌,其30000噸/年環氧氯丙烷項目開工建設。該項目總投資6億多元,投產后可年實現銷售收入7億元、利稅2億元,對緩解我國環氧氯丙烷緊張局面將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對鹽城地方經濟的發展也將產生促進作用。該項目是國內近期又一開工興環氧氯丙烷項目之一,預計2007年底建成投產。
    4、環氧氯丙烷有望成為甘油的大應用領域。
 甘油法制備環氧氯丙烷(ECH)成為業界的熱詞――隨著前期陶氏化學、蘇威幾乎同時宣布建設甘油法環氧氯丙烷大型生產裝置,今年場農化工高效建成甘油法環氧氯丙烷裝置,以及多家廠商在華實施或推出采用該工藝的環氧氯丙烷建設計劃,一個性的環氧氯丙烷發展高潮已經形成。甘油法成為這一高潮的主角,環氧氯丙烷有望成為甘油的大應用領域。
    5、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44號 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案終裁公告
根據《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 12月28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于2005年9月21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終裁決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終裁定,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存在傾銷,環氧氯丙烷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03000。
  調查范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環氧氯丙烷
  被調查產品名稱:環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環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為Epichlorohydrin,簡稱ECH)。
  產品種類:有機化工產品
  分子式:C3H5OCl  
  物理及化學特征:環氧氯丙烷常溫下是一種透明、有刺激性氣味的低粘度、易揮發、不穩定的無色油狀液體,其相對分子質量為92.53,熔點-25.6℃,沸點 117.9℃,相對密度1.1812(20/4℃),閃點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環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為6.58%(20℃),與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質量分數為28%。由于其分子結構中具有不對稱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結構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環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產環氧樹脂,還可用于生產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藥、玻璃鋼、電絕緣品、表面活性劑、醫藥、農藥、涂料、膠料、離子交換樹脂、增塑劑、(縮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膠等多種產品。此外,環氧氯丙烷還用作纖維素酯、樹脂、纖維素醚的溶劑。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俄羅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閉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 17.9%
  2、烏蘇里耶化工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5.4%
  3、其他俄羅斯公司(All Others) 71.5%
  韓國公司
  1、韓華石油化學株式會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0%
  2、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 3.8%
  3、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島化學株式會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4.7%
  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71.5%
  3、日本大曹株式會社(DAISO CO., LTD.) 0%
 ?。ń浾{查,日本大曹株式會社(DAISO CO., LTD.)終裁傾銷幅度為0.9%,根據《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屬于微量傾銷幅度,免于征收反傾銷稅。)
  美國公司
  1、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 71.5%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6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環氧氯丙烷時,應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環氧氯丙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在調查期內未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