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種汽車零部件產品可申請特殊處理
認監委日前發布公告,公布了汽車燈具等13類汽車、摩托車零部件產品特殊處理程序的抽樣原則和檢測要求。
根據質檢總局、認監委2005年第137號公告,汽車燈具等13類汽車、摩托車零部件產品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自2006年12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機動車零部件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為保證強制性認證制度的順利實施,對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進口的上述13種機動車零部件產品可按照認監委2005年第20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特殊處理。
公告指出,自2006年12月1日起,進口以上零部件產品的廠商可直接向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特殊處理。詳細內容可登錄認監委網站公告信息欄查詢。
根據質檢總局、認監委2005年第137號公告,汽車燈具等13類汽車、摩托車零部件產品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自2006年12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機動車零部件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為保證強制性認證制度的順利實施,對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進口的上述13種機動車零部件產品可按照認監委2005年第20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特殊處理。
公告指出,自2006年12月1日起,進口以上零部件產品的廠商可直接向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特殊處理。詳細內容可登錄認監委網站公告信息欄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