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法(征求意見稿)
玻璃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法(征求意見稿)
章 總則
條為加強玻璃纖維行業準入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引導和示范作用夕促進玻璃纖維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依據《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玻璃纖維行業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查驗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申請準入公告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布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具有符合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的生產線,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資源綜
合利用設施;
(四)符合《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要求;
(五)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
(六)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具備以上條件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科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核準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文件和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
(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或長期供貨合同及供貨方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七)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八)節能評估報告及節能審查批復意見復印件;
(九)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通過驗收的證明文件;
(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一)生產線運行情況。
申請企業提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受理機關驗證材料復印件的真實性后將原件退還申請企業。 [-page-]
第六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 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及時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審核意見應當對照準入條件,在建設布局、建設條件、生產規模、工藝裝備、產品質量、資源綜合利用、能源消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責任以及淘汰落后產能等方面明確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開展復核。
符合準入條件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后,無質疑的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查過程中對申請材料存
有質疑的,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準入條件開展自查。每年1月3 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經審查,自查報告不符合實際的,由企業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實際的,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并責令其整改。
每年2月28日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進入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夕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祭已經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產能。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四條對公告企業在投融資、技術改造、兼并重組、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優先選擇公告企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玻璃纖維行業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