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業協會?硅酸鹽學會建筑材料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章總則
條 為繁榮建筑材料行業科技事業,鼓勵科技創新和發展,激勵并獎勵為其發展做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根據國務院《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并參照《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材料工業協會?硅酸鹽學會建筑材料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建材科技獎”)由建筑材料工業協會、硅酸鹽學會共同發起、設立,并具體承辦。
第三條 “建材科技獎”是為獎勵建筑材料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設立和開展的獎勵活動。
第四條 “建材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五條 “建材科技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建材科技獎”是授予公民或組織的榮譽。獲獎證書可作為對科技人員的評價依據。但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僅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為使獎勵工作有序進行并使其具有科學、客觀、公正、公平和性,“建材科技獎”設獎勵工作領導小組(以下商稱“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
第八條 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由設獎單位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對“建材科技獎”獎勵工作的領導與管理;
(二)聘請評委會委員與專業組評委,確定評委會正、副主任人選;
(三)審定評委會的評審和異議處理結果;
(四)提出完善獎勵工作的指導性意見。
第九條 評委會由建筑材料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和部分領導小組成員組成,下設專業評審組。評委會委員由領導小組聘任。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評委人數可依報獎項目情況進行調整,一般不超過19人。評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建材科技獎”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結論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對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異議進行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完善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及改進措施。
評委會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獎勵辦公室由設獎單位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建筑材料工業協會科技部,負責處理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評獎范圍與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建材科技獎”的評獎范圍;建筑材料、無機非金屬材料、非金屬礦物材料及深加工相關內容的工藝、材料、技術、產品、裝備及其應用推廣等。不包括涉及國防、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第十二條 “建材科技獎”分基礎研究、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三個類型。
第十三條 “建材科技獎”的基礎研究類,是指新的科學發現或在前人科學理論基礎上取得的基礎研究成果,在國內外次提出并闡明,且主要論著為業內公認并引用。
第十四條 “建材科技獎”的技術發明類是指國內外創,或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及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并須經一年以上實施應用,證明技術成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技術發明成果。
第十五條 “建材科技獎”的科技進步類是指已取得社會經濟效益并具有重大應用前景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科研開發成果。
“建材科技獎”的科技進步類還包括標準、規范、規程、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研究成果和產業發展戰略規劃、企業科學管理的軟科學研究成果,以及在信息化建設、環境保護、資源調查與合理利用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第十六條 “建材科技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成果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和重要貢獻的完成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實施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完成人。
第十七條 “建材科技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成果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支撐條件,并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萍歼M步類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八條 “建材科技獎”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A研究類項日,每個項國的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主要完成單位數不超過2個;技術發明類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6人,主要完成單位數不超過2個;科技進步類項目單項授獎人數與授獎單位數規定如下:
授獎等級 主要完成人數 主要完成單位數
一等獎 I5 7
二等獎 10 5
三等獎 5 3
第十九條 “建材科技獎”等級依申報項目成果水平綜合評定,主要從技術創新、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對相關領域和行業技術進步推動作用以及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關等方面評價。評審多本原則是: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成果,可評為一等獎趨于國內地位,并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的,可評為二等獎;處于國內地位,主要性能和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的,可評為三等獎。《建筑材料工業協會?硅酸鹽學會建筑材料科學技術獎評審辦法》由建筑材料工業協會、硅酸鹽學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報、推著與評審
第二十條 “建材科技獎”面向從事建筑材料的生產、科研、設計、應用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評獎范圍規定的項目,單位和個人可直接申報,亦可通過建材行業各專業協會或地方協會、硅酸鹽學會各專業分會或地方學會推薦的方式申報。
第二十一條 申報“建材科技獎”須填寫統一格式的《建筑材料工業協會?硅酸鹽學會建這材料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根書》),提供必霎的證明或評價材料。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凡是在知識產權或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項目,在爭議尚未解決前不予評審。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要求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和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四條 “建材科技獎”采取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專業組)評審和評委會評審,即初評與終評兩級評審。評委會員與專業組委員實行聘任制。
專業組評委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由評委會主任審定。各專業組評委為7-11人。
第二十五條 “建材科技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委會員或專業組成員應與成果完成單位、任務委托單位、計劃任務下達單位和成果應用單位無相關利益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的專業組進行初評。初評結果由獎勵辦公室匯總提交評委會進行終評。
第二十七條 評委會、專業組和相關工作人員必須簽訂保密責任書,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工作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評審以會議方式進行,采取無記名投票及書面定性定量記分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二、三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五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建材科技獎”接受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和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制度。對評審結果通過建材信息網和建材報刊向社會公有征求異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涉及完成人、完成單位和成果申報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對完成人、完成單位排字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除特殊情況外,逾期不予受理。
獎勵辦公室對受理有異議的獎項和有關異議的材料提交評委會復議。
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一般不予復議。如有特殊情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委會委員同意方可重新評審。
第三十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辦法第三十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條 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提出答復意見。
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復議,撤消本次評審資格。
第三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向評委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由評委會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結果由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章 授獎
第三十四條 獲獎結果由建筑材料工業協會和硅酸鹽學會共同發布公告,并統一發放證書、獎狀和獎金。
第三十五條 “建材科技獎”對獲獎項目與等級實行限額,每年約獎勵40個項目。一等獎不超過10%;二等獎不超過30%;其余為三等獎。獎金頒發結完成單位或個人,應依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第三十六條 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行為,不論何時,一經查明屬實,撤消其獎勵,追回獎金,并在媒體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獎勵辦公回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