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費管理辦法》(草案)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 123號)文件及本會章程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會費標準
    會長單位:1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5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理事單位:1000元/年;一般會員單位: 500元/年。
    二、會費繳納辦法
    會費由協會秘書處統一收取,使用山東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會員交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的1至6月份。
    三、會費使用
    會費用于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方面的支出。
    四、管理與監督
    1 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2 會費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3 會費不得用于業務范圍以外的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 本會秘書處每年應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上一年度會費收支情況,并于理事會屆滿時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5 本辦法自2008年3月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