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空調玻璃鋼行業協會章程(修訂案)

章 總則
    條 本會的名稱為德州市空調玻璃鋼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DEZHOU AC&FRP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DAFA.
    第二條 本會是以暖通空調、復合材料(玻璃鋼)行業中的生產制造企業為主,包括個體加工業戶、原輔材料及配件供應商和駐德州辦事處等自愿組成的德州市區域性行業組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民間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促進暖通空調、復合材料(玻璃鋼)行業健康發展,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加強行業管理、增強企業活力服務。協會在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德州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業務主管單位是德州市民營經濟發展委員會(德州市中小企業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山東省德州市三八路橋東。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推行和貫徹黨和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法令,承辦政府和業務部門委托的工作,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愿,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做好本行業發展情況的統計和分析,根據本行業的發展情況和特點,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為政府制定發展政策當好參謀;
    (三)開展技術交流和管理咨詢服務,組織國內外參觀考察活動,協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實行監督管理;舉辦研討會和培訓班,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及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四)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活動,規范行業生產經營秩序,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編輯出版本會的刊物、簡報、及各種宣傳資料,向社會宣傳會員企業的新面貌,推薦新產品和新技術,介紹國內外科學管理經驗和先進技術,為企業提供經濟技術信息;
    (六)興辦為本行業經濟技術服務的經濟實體,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政策和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常設辦事機構
    (一)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二)本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推薦或由秘書處選聘,也可向社會招聘。
    (三)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不謀私利、辦事公道、服務熱情,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收取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