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4370―2012 化工用復合材料氣體吸收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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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非金屬化工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6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杭州中吳科技有限公司、天華化工機械及自動化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奕平、童新洋、張俊科、丁禮堂、李鋒。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用復合材料氣體吸收塔(以下簡稱塔器)的產品定義、分類、原材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熱固性樹脂為基體,以玻璃纖維為增強材料采用纖維纏繞工藝制造而成的整體耐腐蝕的化工用氣體吸收塔。工作壓力范―0.02 MPa~0.1 MPa、工作溫度范圍―40℃~120℃。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447纖維增強塑料拉伸性能試驗方法
  GB/T 1449纖維增強塑料彎曲性能試驗方法
  GB/T 2576纖維增強塑料樹脂不可溶分含量試驗方法
  GB/T 2577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樹脂含量試驗方法
  GB/T 3854  增強塑料巴柯爾硬度試驗方法
  GB/T 8237  纖維增強塑料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
  GB/T 18369玻璃纖維無捻粗紗
  GB/T 18:]70  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
  HG/T 2《3696  玻璃鋼化工設備設計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化工用復合材料氣體吸收塔gas absorption tower with composite material for chemical industry
  以熱固性樹脂為基體,以玻璃纖維為增強材料,采用纖維纏繞工藝制造而成的整體耐腐蝕的化工用氣體吸收塔。

4 分類

4.1 塔器直徑系列見表1。

4.2 按照塔內氣液接觸部件分為板式塔、填料塔及由兩者衍生的組合塔,其代號見表2。

4.3 產品命名編號:

  示例1:公稱直徑2000 mm的復合材料板式塔:TPZ-B-2000。
  示例2:公稱直徑1800 mm的復舍材料組合塔:TZH-B-1800。
4.4 產品形式:
  ――板式塔的結構示意圖見圖1;
  ――填料塔的結構示意圖見圖2;
  ――組合塔的結構示意圖見圖3。

1――底腳支座;2――圓弧形底;3――筒體;4――氣體分布器;5――泡罩;6――塔盤;

圖1

1――底腳支座;2――圓弧形底;3――氣體分布器;4――填料限制板;5――填料層;6――填料壓板;7――液體分布器;8――封頭。

圖2

1――底腳支座;2――筒體;3――氣體分布;4――支撐板;5――填料層;6――填料限制板;7――液體分布器;8――塔盤;9――封頭。

圖3

5 原材料

5.1 樹脂
5.1.1 制造塔器結構層的樹脂可按使用要求選用不飽和聚酯樹脂、乙烯基樹脂、環氧樹脂。要求經供需雙方商定也可選用其他適合纏繞的樹脂。
5.1.2 制造塔器耐腐蝕層的樹脂可按使用要求選用乙烯基樹脂、環氧樹脂。依據使用要求商定也可選用耐使用介質腐蝕的其他樹脂。
5.1.3 不飽和聚酯樹脂應符合GB/T 8237的規定,其他樹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5.1.4 樹脂通常應不含有顏料、染料、填料或著色劑。下述情況除外:
  a)不妨礙制品質量視覺檢驗,不影響制品耐腐蝕性要求的觸變劑;
  b)如供需雙方同意,樹脂中可添加顏料、染料或著色劑;
  c)如供需雙方同意,樹脂中可添加紫外線吸收劑或阻燃劑。
5.2 增強材料
5.2.1 玻璃纖維無捻粗紗應符合GB/T 18369的規定。
5.2.2 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應符合GB/T 18370的規定。
5.2 3 玻璃纖維短切原絲氈和表面氈應附有與樹脂系統化學性相容的浸潤劑。
5.2.4 增強材料也可采用有機纖維表面氈或其他材料。

6 技術要求

6.1 塔器殼體
  塔器簡體、頂封頭和底封頭的殼壁由耐腐蝕層、抗滲次內層、結構層和外表面層四層組成。
6.1.1 耐腐蝕層、抗滲次內層部分:
  a)樹脂含量:內表面層應≥90%,次內層應≥70%;
     b)厚度應是正公差,允差為+0.2mm;
  c)表面任取30cm×30cm的面積內,大直徑為4mm的氣泡不得超過3個.否則應劃破修補;表面不應有深度為0.5mm以上的裂紋,否則應修補;表面不應有泛白或白化層,否則應劃破修補;表面不應有起飽,否則應劃破修補。
6.1.2 結構層部分:
  a)樹脂含量:手糊成型應為50%±5%,纏繞成型為35%±5%,
  b)小厚度不得小于圖紙標準厚度的90%;
  c)結構層的纖維應充分浸潤樹脂,不應有于斑,纖維不得外露,不應有層間分層、異物夾雜、色澤明顯不均。結構層裂紋深度不得大于結構層厚度的20%,且不大于1mm,長度不大于30mm。
6.1.3 外表面層部分
  a)外表而層樹脂含量≥90%,
  b)外表面平整光滑,不應有干斑,纖維不得外露、異物夾雜、色澤明顯不均不應有層間分層、脫皮、樹脂瘤等。
6.2 塔器厚度
  殼壁小厚度見表3。

6.3 塔器殼壁玻璃鋼材質力學性能
  有設計數據的按設計數據設計,無設計數據的可以參考表4、表5的數據設計:
  a)纏繞玻璃鋼制品力學性能數值參考表4;
  b)零部件及接管連接附件采用手糊成型工藝,玻璃鋼力學性能數值參考表5。

6.4 塔器部件
6.4.1 封頭形式:頂封頭采用標準橢圓封頭,底封頭采用標準橢圓封頭或平形底或圓弧底。當采用平形底時,底部拐角半徑不小于38mm,連接方式采用HG/T 20696的要求。
6.4.2 接管與塔體連接按HG/T 20696制作。
6.4.3 塔器法蘭接管手工糊制或模壓成型,尺寸規格參見附錄A。
6.4.4 支座:
  a)  底部為平形底時支座形式見圖4,支座與筒體連接按HG/T 20696制作。
  b)  底部為標準橢圓形底時支座形式見圖5,支座與筒體連接按HG/T 20696制作。

6.5 尺寸要求
6.5.1 封頭、筒體直徑偏差不大于0.5%D,且不大于20mm。
6.5.2 雙法蘭筒體同―圓周上的長度偏差為±2mm。
6.5.3 入孔、接管枉塔體上的位置偏差為±6.4mm。
6.5.4 安裝后液體分布器,塔盤的水平偏差應不大于0.2%D,且不大于4mm,與中心線偏差小于3mm。
6.5.5 塔體組裝后的總長度偏差小于總長度的1%,且不大于20mm。
6.5.6 塔體組裝后的直線度偏差應小于1/1000塔高,且不大于15mm,當塔徑不大于1000mm時,彎曲偏差應不大于10mm。
6.5.7 塔體安裝后,安裝垂直度偏差小于等于1/1000塔高,且不大于20mm。
6.6 壓力試驗要求
6.6.1 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1.5倍的設計壓力。保壓3min后降至設計壓力,保壓時間不得小于20min,無泄漏及無明顯變形為合格。
6.6.2 氣密性試驗:介質為空氣,試驗壓力為1.0倍的設計壓力,用肥皂水檢驗,無氣泡產生。

7 檢驗方法

7.1 外觀及表面質量應在光線充足的條件下或100w白熾燈照下檢查,內襯層可用7~8倍的手持放大鏡檢查。
7.2 拉伸強度按GB/T 1447測試。
7.3 彎曲強度按GB/T 1449測試,
7.4 固化度按GB/T 2576測試。
7.5 巴氏硬度按GB/T 3854測試,
7.6 樹脂含量按GB/T 2577測試。
7.7 塔器的長度、高度、安裝位置等形位尺寸用精度1 mm目鋼卷尺測量。
7.8 塔器壁厚、法蘭尺寸用精度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
7.9 塔內件的安裝水平允差用水平管和游標卡尺測量。
7.10 垂直度、安裝直線度用弦線和精度1 mm的鋼卷尺測量。
7.11 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1.5倍的設計壓力,保壓3min后降至設計壓力,保壓時間不得小于20min,無泄露及無明顯變形為合格。氣密性試驗:介質為空氣,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用肥皂水檢驗密封面,無氣泡。

8 檢驗規則

8.1出廠檢驗
  每臺塔器必須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見表6。

8.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正式投產后如材料、工藝結構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b)正常生產12個月后;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的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質檢機構或客戶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型式檢驗應對第6章規定的全部指標進行檢驗。
8.3 判定規則
8.3.1 出廠檢驗判定規則:
  a)表6中1、2、3、4、5、6項,在檢驗中有不合格項目允許返修到合格;
  b)表6中1、2、3、4、5、6項,在檢驗中有二次返修不合格項目,判定為產品不合格。
8.3.2型式檢驗判定規則:每項指標均符合要求為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9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9.1 標志
  每臺塔器上應有產品標志,至少標明設計、制造單位和制造日期;
9.2 包裝
9.2.1 塔器包裝應有專用的支撐、運輸支座。有安全起吊標志。
9.2.2 隨塔提供如下文件
  a)塔器使用說明書,
  b)出廠合格證;
  c)塔器安裝指南,
  d)裝箱單。
9.3 運輸、貯存
9.3.1 運輸中不可以碰撞產品,塔體上不可以堆放其他重物。
9.3.2 產品應存放在平坦的地面上,并避免陽光的暴曬,以免產生變形。
9.3.3 產品運輸、貯存要防火,不允許在產品上堆放其他重物。
9.3.4 塔器搬運和吊裝的詳細要求參見附錄B。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法蘭接管規格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搬運和安裝

B.1 搬運
B.1.1 塔器一般采用汽車運輸,應配備專用的運輸支座,與塔壁接觸面應墊上橡膠板。運輸狀態的塔器必須作好固定措施,固定時應避免使接管受力,當使用鋼絲繩固定時,器壁與鋼絲繩間應墊上軟質隔離物,如橡膠板。
B.1.2 裝卸時,應用超重機起吊,吊點一般在專用的運輸支座上,應避免鋼絲繩使接管受力,起吊的速度應平穩,在塔器船頭尾好有引導繩,避免擺動過大撞擊他物造成損傷,
B.1.3 塔器卸下后,臨時放置在地面上,此處地面必須平整,無大石塊等雜物,塔器的器壁和接管應避免與地面接觸。
B.1.4 如暫時不安裝,塔體露天位置應放于平坦的地面上,必須增加支撐架或支撐物,間距不大于3 m,加遮蓋物,避免在陽光下暴曬,否則在臥式放置狀態下塔器會彎曲變形。
B.2 安裝
B.2.1 安裝前檢查安裝基礎是否符合要求:平面度用2m直尺檢查,大間隙不大于3mm,地腳螺栓預留孔位置與塔器管口方位相匹配。
B.2.2 檢查框架預留孔的小尺寸,與設備的大外形尺寸是否匹配,一般框架預留孔的小尺寸為塔徑加500mm。
B.2.3 吊裝一般采用兩臺吊車吊裝,主輔吊車在工位上展開,塔器移動到指定吊裝位置。
B.2.4 鋼絲繩在主輔吊點上依次固定,并在塔器上設置至少2根引導繩,鋼絲蠅與塔壁接觸處應墊上橡膠類隔離墊,鋼絲繩不能使接管受力,入孔蓋等可拆附件原則上拆卸。
B.2.5 起吊:兩臺吊車先同時徐徐吊起,約起吊到大于2m高時,主吊車加速上升,輔助吊車徐徐放下,直到塔器被豎直吊起為止,然后解除輔助吊點,整個過程塔器底部不能接觸地面。
B.2.6 土吊車繼續徐徐升起,直到塔底超過框架安裝平臺至少500mm,在引導繩幫助下,移動到頂留孔的正上方,徐徐放入預留孔中,此時在平臺上的輔助人員引導塔器導入,保證接管、塔壁不刮擦預留孔壁。
B.2.7 塔底吊至距基礎1m高時,及時把地腳螺栓掛上,對準方位后,徐徐放在基礎上,安裝人員立即調整好塔體的安裝垂直度,一般不大于1/1000塔高,且不大于15mm。塔底需要局部墊鐵找平時,墊鐵塊必須墊到超過塔壁的部位(至少超過30mm)。然后灌漿找平,此時解除主吊點,澆注地腳螺栓。
B.2.8 在吊裝過程中,特別是蠟器導入預留孔過程中,塔器接管、外壁均不能與建筑物相刮擦、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