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氧樹脂及相關產品標準(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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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D
(規范性附錄)

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D.9 分析濃度的計算
    (1)氣體中化合物濃度的計算

    式中:C――氣體中分析物質的濃度,μg/m3
    A――樣品中分析物質的含量,ng;
    Vs――標準狀態下(0℃,101.325kPa)的采樣總體積,L。

    式中:V――實際采樣體積,L;
    P――采樣時的大氣壓,kPa;
    t――采樣時的溫度,℃。
    (2)使用內標進行定量時相對響應因子(RRF)的計算

    式中:Is――目標化合物的峰面積;
    Cs――目標化合物的濃度,μg/ml;
    Iis――內標化合物的峰面積;
    Cis――內標化合物的濃度,μg/ml。
    (3)樣品中分析物質的濃度計算

    D.10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1)實驗室空白:對于Tanex®吸附劑,實驗室內單個化合物空白水平應該低于納克(一般為0.01~0.1ng);對于Porapaks®、Chromosorb® 系列和其他多孔聚合物吸附劑,實驗室空白水平不應大于10ng。吸附劑本底的峰面積或峰高≥樣品的10%時,試驗結果應作標記。
    (2)現場空白:如果現場空白的峰形與樣品相同,濃度水平≥5%樣品濃度,應對采樣的密封情況、儲存條件進行檢查。濃度水平≥10%樣品濃度時,采集的樣品無效。
    (3)所測定化合物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相對偏差≤25%。
    (4)加標回收的百分相對偏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