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氧樹脂及相關產品標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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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氧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指標體系
a)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氣態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
b)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單位產品氣態污染物排放量。
c)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2.2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1 現有企業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執行表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2 現有企業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執行表5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3 新建企業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執行表5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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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污染物 |
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
單位產品允許排放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