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氧樹脂及相關產品標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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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氧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指標體系
    a)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氣態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
    b)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單位產品氣態污染物排放量。
    c)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2.2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1 現有企業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執行表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2 現有企業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執行表5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3 新建企業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執行表5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號

污染物

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單位產品允許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