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747-1988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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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及其脊瓦的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保管、包裝和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由菱苦土和氯化鎂溶液制成氯氧鎂水泥,加入玻璃纖維增強制成的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中、小波瓦及其脊瓦。
  本標準規定的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及其脊瓦可作為一般廠房、倉庫、禮堂和工棚等建筑設施的覆蓋材料,不宜用于高溫、長期有水汽與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2、引用標準

  GB 1346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 7019石棉水泥制品吸水率、容重及孔隙率測定方法
  GB 8040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折性試驗方法
  GB 8041石棉水泥波瓦、平板不透水性試驗方法
  GB 8042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凍性試驗方法
  GB 9772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GBJ 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分類

  玻璃纖維氧鎂水泥瓦根據其外形尺寸分為中波瓦、小波瓦及脊瓦三種。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中、小波瓦及脊瓦的外形分別見圖1、圖2和圖3,規格公差尺寸分別見表1和表2。

  4、技術要求

  4.1 外觀質量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瓦的外觀應板面平整,四邊方正,瓦波圓滑,邊緣整齊,厚薄均勻,無裂縫、無返鹵、無凹坑、無貫穿性針狀孔和肉眼可見裂紋等。其外觀缺陷允許范圍見表3。

  4.2 物理力學性能
  4.2.1 中、小波瓦物理力學性能指標見表4。

  4.2.2 脊瓦的物理力學性能破壞荷重≥600N;抗凍試驗后不得有開裂、剝落起層等破壞現象。

  5、檢驗方法

  5.1 瓦的規格及公差尺寸

  5.1.1 中、小波瓦的長、寬用精度為1mm的尺測量,中波瓦測第2,5波頂,小波瓦測第3,9波頂,兩次測量長度的平均值為長度;在瓦的兩端100mm的卡尺測量,測點在距瓦端部至少 10mm處。中波測第2,5波頂,小波測第3,9波頂,兩次測得厚度的平均值為厚度。
  5.1.2 脊瓦的長、寬用精度為1mm的尺測量。長度為脊瓦正面測量的瓦體長與搭接長之和;在脊瓦正面兩端30mm內兩次測量的寬度平均值為寬度。
  5.1.3 脊瓦的厚度用精度為0.1mm的卡尺測量。在距端部至少10mm處測量,取兩次測量結果平均值為厚度。
  5.1.4 脊瓦的角度用量角器測量。
  5.1.5 中、小波瓦及脊瓦的重量用精度為0.2kg的磅秤稱量,稱量值為瓦重。
  5.1.6 瓦的波高、波距、邊距、掉角、掉邊均按照GB 9772附錄A所規定的方法進行。
  5.1.7 瓦的外觀質量,用肉眼觀察瓦的表面情況并記錄。

  5.2 瓦的物理力學性能

  5.2.1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及脊瓦及脊瓦抗折力試驗,按照GB 8040的規定進行。
  5.2.2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吸水率測定,按照GB7019的規定進行。
  5.2.3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及脊瓦抗凍性試驗,按照GB 8042的規定進行。
  5.2.4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不透水性試驗,按照GB 8041的規定進行。

  6、檢驗規則

  6.1 檢驗項目

  6.1.1 交收檢驗
  a?正常生產檢驗:波瓦的外觀質量、規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脊瓦的外觀質量、破壞荷重。
  b?出廠檢驗:波瓦的外觀質量、規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脊瓦的外觀質量、規格尺寸及破壞荷重。
  6.1.2 型式檢驗:包括出廠檢驗全部項目和波瓦的不透水性,抗凍性。

  6.2檢驗分類

  6.2.1 正常生產檢驗:每班生產為一批量。逐張進行外觀質量檢查。經養護28d以上的瓦在外觀質量檢查合格后,抽1張作抗折力、吸水率;脊瓦做破壞荷重。若有1項性能不符合技術要求,允許再取雙倍數量作不合格項目的試驗。若仍有1張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2.2 出廠檢驗
  6.2.2.1 出廠檢驗每批瓦必須同一品種同一規格,其批量按表5規定,若不足一批而超過 1/3時,按一批考核。

  6.2.2.2 每批出廠產品中抽1%進行外觀質量與規格尺寸檢驗,若有1/5不符合技術要求時,再取雙倍數量復驗,若仍有1/5不合格,則該批產品不予驗收,生產廠需進行逐張檢驗合格后才能再次發貨。
  6.2.2.3 在6.2.2.2檢查合格,齡期不低于28d的瓦中抽1張作抗折力、吸水率、抗凍性試驗;脊瓦作破壞荷重試驗,若有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時,需再取2張補充作不合格項目的試驗,若仍有1張不符合技術要求時,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2.2.4 中、小波瓦的不透水性和脊瓦的抗凍性,根據氣候條件、工程性質、需方的要求進行商定。
  6.2.2.5 若用戶不要求出廠檢驗時,生產廠可將該批產品正常生產的檢驗結果,隨同發貨單一起寄給用戶。
  6.2.2.6 復驗費用。用戶可提出復驗,合格則復驗費用由用戶支付,不合格則復驗費用由廠方支付。

  6.3 型式檢驗

  6.3.1 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原材料和生產工藝重大改變;
  b?試制出新型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
  c?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
  e?成批常年生產情況下,每半年進行一次;
  f?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
  6.3.2 瓦的外觀質量、規格尺寸,按6.2.2.1和6.2.2.2的方法在現場檢驗。
  6.3.3 在外觀質量檢驗合格,齡期不低于28d的瓦中,隨機抽取1組5張(3張作抗折力、抗凍性、吸水率,1張作抗滲性,1張備用)進行檢驗,抗折力、抗凍性、吸水率、抗滲性均符合標準要求后,即判該批產品合格;若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重新取樣檢驗,若仍有指標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標志

  7.1 在每張瓦反面第3個波上,須用不退色的標志,標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班別等。
  7.2 出廠合格證主要包括:
  a?合格證編號;
  b 生產廠廠名、廠址;
  c?產品名稱、規格、數量與生產日期;
  d?產品性能檢驗結果,產品檢測標準編號;
  e?生產廠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名。

  8、保管、包裝和運輸

  8.1 保管。存放場地必須堅實平坦、干燥不潮濕,不同品種,應花弧或“井”字分堆垛存放,垛高不應超過1.8m,脊瓦可側立,平垛堆放。
  8.2 包裝。產品根據需要可散裝或包裝。包裝可采用捆扎包裝,注意防止損壞;散裝時要保證瓦垛底部平坦穩固。
  8.3 運輸。運輸中底部應保持平坦,減少震動,避免碰撞和沖擊。裝卸時不得拋擲,不得用鋼絲繩直接吊裝。
  8.4產品出廠須有保管、使用簡易說明書。

附錄 A原材料質量要求 (補充件)

A 1 菱苦土要求

  A 1.1 菱苦土化學成分和細度應符合表A1的規定。

  A 1.2按生產條件配制料漿,用水泥安定性試驗方法GB 1346第18條方法成型和空氣養護,脫模后23±2℃養護3d,要求體積安定性合格。
  A 1.3按生產條件配制料漿。用水泥凝結時間測定方法GB 1346測定,要求在23±2℃時測定,初凝大于1h,終凝小于7h。
  A 1.4菱苦土應采用防潮密封包裝,置于干燥處存放。

A 2 水氯鎂石技術要求

  水氯鎂石技術要求應符合表A2的規定。

A 3 增強材料

  應使用保存好、無磨損的集束中堿玻璃纖維,每張瓦纖維用量應不低于氯氧鎂水泥總量的6%。

附錄 B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項 (參考件)

  B 1 施工要求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屋面基層應平整,檁條可選用符合要求的木檁條。使用各種檁條都應保持平整,鋼筋混凝土檁條表面應找平?;鶎颖仨毨喂?,不得松動。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的鋪設方法、搭接長度、固定方法等應符合GBJ 207第7章波形石棉水泥瓦屋面的要求。

B 2 維修及施工注意事項

  B 2.1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屋面應定時檢修,使用中發現斷裂、起層等現象,輕者修補,嚴重要拆換。
  B 2.2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波瓦屋面施工或維修時,都必須架設臨時走道板,不許直接在瓦面上行走,在作短距離跨越時,腳應踏在檁條上,以防發生意外,下雨或降雪后瓦面潮濕時,不得上房維修。
  B 2.3 除以上各條外,施工及維修均應參照石棉水泥瓦施工要求的具體規定。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建筑材料工業局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建筑材料工業局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穎、孫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