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纖短切原絲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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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纖維短切原絲氈(以下簡稱短切氈)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及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連續玻璃纖維原絲或無捻粗紗經短切分散并施加化學粘結劑而制成的氈狀制品。不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玻璃纖維氈。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449―83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彎曲性能試驗方法 GB/T 1549―94 鈉鈣硅鋁硼玻璃化學分析方法 GB/T 6006―85 玻璃纖維短切原絲氈片粘接劑在苯乙烯中溶解時間的測定 GB/T 6007―85 玻璃纖維氈片單位面積質量的測定 GB/T 7193.1―89 不飽和聚酯樹脂粘度測定方法 GB/T 8237―87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玻璃鋼)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 GB/T 9914―88 紡織玻璃纖維可燃物含量的測定 GB/T 11966―89 紡織玻璃纖維含水率的測定 GB/T 15232―94 紡織玻璃纖維氈片拉伸斷裂強力的測定 JC/T 767―85(96) 紡織玻璃纖維術語及定義 3 定義 本標準涉及到的術語定義按JC/T 767―85(96)的規定。 4 產品分類 4.1.類型 產品按玻璃種類分為無堿短切氈(EMC)和中堿短切氈(CMC)兩種類型。 4.2 規格 產品按單位面積質量分為300、450和600三種規格;按苯乙烯溶解度分為高(H)、中(M)和低(L)三種型號。 4.3 質量等級 產品按單位面積質量、含水率和外觀質量分為一等品(B)和合格品(C)兩種等級。 4.4 標記 4.4.1 標記方法 產品按下列順序標記:類型、規格、寬度、質量等級、標準號。 4.4.2 標記示例 例:公稱單位面積質量 300 g/m2,高苯乙烯溶解度,寬度1040mm,質量等級為一等品的無堿玻璃纖維短切原絲氈表示為: EMC300H-1040B GB/T 17470――1998 5 技米要求 5.1 理化性能 5.1.1 無堿短切氈采用鋁硼硅酸鹽玻璃成分,其堿金屬氧化物的含量應小于0.8%。中堿短切氈采用鈉鈣硅酸鹽玻璃成分,其堿金屬氧化物含量為(12.0±0.4)%。除非另有商定,應采用增強型浸潤劑,短切長度為50mm。 5.1.2 短切氈單位面積質量均勻性和可燃物含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其他規格要求可由供需雙方商定,但偏差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單位面積質量均勻性和可燃物含量
表2 苯乙烯溶解度
5.1.5 短切氈的橫向和縱向拉伸斷裂強力都應不小于表3的規定。 表3 縱、橫向拉伸斷裂強力 N/(150mm×200mm)
5.1.7 短切氈與不飽和聚酯樹脂制作的層合板的彎曲強度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聚酯層合板彎曲強度
5.1.9 一卷短切氈的質量為30kg或60kg,允許偏差為±7%。其他規格可由供需雙方協商。 5.2 外觀質量 5.2.1 氈卷必須邊緣平直,卷繞緊密、均勻。 5.2.2 氈片上不得有影響使用的油斑、污漬、孔洞和原絲團等疵點。 5.2.3 凡不符合 5.2.2規定的,應作開剪(或假開剪)處理。 5.2.4 拼段:一等品不允許拼段(或假開剪)。合格品拼段(或假開剪)不得超過3段,每段長度不得少于9 m。拼段(或假開剪)處應有明顯標志。對一個交付批,拼段(或假開剪)的卷數不得超過總卷數的35%。 6 試驗方法 6.1 化學成分的測定按GB/T 1549的規定。 6.2 單位面積質量的測定按 GB/T 6007的規定,并計算樣本的平均值偏差和單值偏差。 6.3 可燃物含量的測定按GB/T 9914的規定。取樣方法為:在氈卷橫幅上取一條寬度為300mm的氈條,然后在氈條上均勻地裁取5個尺寸為 300mm×150mm的試樣。 6.4 含水率的測定按GB/T 11966的規定,取樣方法按6.3的規定。 6.5 拉伸斷裂強力的測定按GB/T 15232的規定。每個樣本各測定10個縱向和橫向試樣。分別計算縱向和橫向測試結果的平均值。 6.6 寬度用精度為lmm的鋼卷尺,沿著氈卷的外表面,平行于卷軸,作3次分布均勻的測量,計算測量結果的平均值。 6.7 氈卷質量用精度為0.1kg的衡器測量。 6.8 短切氈苯乙烯溶解度的測定按GB/T 6006的規定。 6.9 短切氈樹脂浸透速率的測定按附錄A的規定。 6.10 聚酯層合板彎曲強度的測定按GB/T 1449的規定。 6.11 外觀質量在生產線上目測檢驗。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應按本標準的規定對單位面積質量均勻性、可燃物含量、含水率、寬度和氈卷質量進行檢驗。外觀質量在線檢驗。 7.1.2 型式檢驗應對標準中規定的除外觀質量外的全部技術指標進行檢驗。企業必須保證外觀質量符合52的規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原材料或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b)正常生產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c)停產時間超過2個月后繼續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2 組批與抽樣 7.2.1 同一品種,同一規格,同一質量等級,同一生產工藝穩定連續生產的一定數量的單位產品為一批。 7.2.2 取樣:按表5的規定從檢查批中隨機抽取理化性能檢驗用樣本。 表5 理化性能檢驗抽樣表
7.3.1 單項按5.1的要求,以測試結果的修約值判定。 7.3.2 樣本的所有單項符合標明的等級要求時判樣本合格,否則判樣本不合格。 7.3.3 批質量的判定按表6的規定 表6 批質量的判定
8 包裝、標志、運輸有貯存 8.1 短切氈應卷繞在內徑不小于76mm的硬紙管上,使用防潮材料密封,外加瓦楞紙箱包裝。特殊包裝由供需雙方商定。 8.2 每一包裝箱必須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內容包括: a) 生產廠名稱; b) 產品標記; c) 氈卷質量; d) 加蓋質量檢驗專用章; c) 生產日期或批號。 8.3 包裝箱外表面應標明: a) 生產廠名稱; b) 商標; c) 產品標記; d) 氈卷質量; e) 按GB 191的“怕濕”、“禁止滾翻”和“堆碼層數極限”三種圖示。 8.4 按品種等級分別堆放,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庫房內貯存。 8.5 應采用干燥的遮篷運輸工具運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