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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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本規程適用于以氧化鎂和氯化鎂為主要原料,以玻璃纖維布為增強材料,加入添加劑制成的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和管道部件。
1.0.2 按本規程的技術要求制作和安裝的通風管道,還應符合我國現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2 術語
2.0.1 中堿玻璃纖維布:采用白金坩堝拉絲,含堿金屬氧化物約為12%左右的玻璃纖維織成的布。
2.0.2 高堿玻璃纖維布:采用陶土坩堝拉絲,含堿金屬氧化物為14%以上的玻璃纖維織成的布。
2.0.3 通風管道:輸送空氣和空氣混合物的各種風管和風道的總稱,習慣上稱風管。
2.0.4 風管部件:彎頭、三通、四海、大小頭等風管的連接件。
2.0.5 添加劑:又稱外加劑,為改善氯氧鎂水泥的某些性能而摻入其中的物質。
3 主要原材料技術性能要求
3.0.1 氧化鎂理化性能應符合表3.0.1的要求。

3.0.2 氯化鎂的理化性能應符合表3.0.2的要求。

3.0.3 玻璃纖維布要求
1 應采用中堿玻璃纖維布,不應采用高堿玻璃纖維布。
2 玻璃纖維布經緯線應為1:1的網格布。玻璃纖維布厚度可分別采用0.1 mm、0.2 mm、0.3 mm、0.4 mm。
4 技術要求
4.0.1 通風管道的理化性能應符合表4.0.1的要求。

4.0.2 風管制作尺寸:圓形風管應以內徑為準;矩形風管應以內邊長為準。管段的長度宜為1.5 m~2.5m。
4.0.3 矩形彎管宜采用內、外弧形矩形彎管,彎曲半徑應為1~1.5倍的風管直徑或風管當量直徑。
4.0.4 圓形風管、矩形風管的三通或四通,其夾角除按設計要求外,宜為15~60°角,夾角的允許偏差應小于3°。
4.0.5 風管和風管部件外觀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風管和風管部件內外表面應平整光滑、圓弧均勻,厚度均勻,無麻點氣泡、裂紋,無外露玻璃纖維,無返鹵現象。
2 風管和風管部件的管筒宜與法蘭整體制作,并應互相垂直,法蘭厚度均勻,法蘭端面與風管軸線垂直度的偏差不應超過1度。
4.0.6 風管和風管部件的管壁厚度應符合表4.0.6的規定。

4.0.7 風管法蘭的規格應符合表4.0.7的規定
表4.0.9-1 風管管筒鋪放玻璃纖維布的規格及層數

4.0.8 保溫風管法蘭寬度,應在風管法蘭寬度尺寸的基礎上,加上保溫層和保溫層的保護層厚度。保護層厚度為1.5~2.0 mm。
4.0.9 風管鋪放玻璃纖維布的規格及層數應符合表4.0.9-1、

表4.0.9-2、

表4.0.9-3的規定。
4.0.10 風管應將管壁制成夾層,保溫夾層厚度應根據設計要求而定,夾層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我國現行防火規范有關規定。
5 制作
5.0.1 風管制作,宜在環境溫度不低于15℃的條件下進行。
5.0.2 制作風管前,氧化鎂宜進行檢驗,性能合格的才能使用。
5.0.3 風管模具所用材料,可采用木材或塑料制作,模具尺寸必須準確,結構堅固,制作風管時不變形,模具表面必須光滑。
5.0.4 玻璃纖維布下料時,必須保證玻璃纖維布接縫處搭接寬度不少于50 mm,玻璃纖維布鋪置接縫各層應錯開,鋪放時每層必須鋪平、拉緊,保證產品各部位厚度一致。法蘭處的玻璃纖維布應與風管連成一體。
5.0.5 制作漿料宜采用拌合機拌合。人工拌合時必須保證拌合均勻,不能夾雜生料。漿料必須邊拌邊用,有結硬的漿料不得使用。
5.0.6 風管養護時環境溫度不宜低于15℃,不得有日光直接照射和淋雨。養護場地地面必須平整,防止產品固化時變形。
5.0.7 風管和部件固化成型宜達到一定強度后方可脫模,脫膜必須進行修理,除去毛刺和塵渣。
6 安裝
6.0.1 風管各管段的連接,應采用可拆卸的型式。風管和部件可拆卸的接口,不得裝設在墻和樓板內。
6.0.2 直接與通風機空調機等通風空調設備相連接的風管,宜在設備就位后安裝。
6.0.3 風管和部件在安裝前,內壁必須擦拭干凈,做到無浮塵和其它雜物。
6.0.4 法蘭破損和脫落處應完全修復后才能安裝。
6.0.5 支、吊、托架的預埋件或膨脹螺栓位置應正確、牢固,預埋件的埋入部分不得油漆,并應除去油污。
6.0.6 風管支吊托架間距如設計無特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平安裝:當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小于500 mm時,間距不應超過4000 mm;當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為501~2000 mm時,間距不應大于3500 mm;當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大于2000 mm時,間距不應大于3000 mm。
2 垂直安裝:間距不應大于4000 mm,但每根立管固定件不應少于2個。
6.0.7 保溫風管支、吊、托架的間距,如無設計要求,應按下列規定安裝:
1 水平安裝: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小于500 mm時,間距不應大于3500 mm;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為501~2000 mm時,間距不應大于3000 mm;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大于2000 mm時,間距不應大于2500 mm。
2 垂直安裝:間距應不大于3000 mm,但每根立管固定件不應少于2個。
6.0.8 懸吊的風管,應在適當處設置防止風管擺動的固定點。
6.0.9 支、吊架應避開風口、閥門、檢查門等處。
6.0.10 安裝在支、吊架上的圓形風管,應設托座。
6.0.11 風管支、吊架用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管支、吊架應用扁鋼、角鋼、槽鋼、圓鋼制作。
2 托座扁鋼:圓管直徑小于500 mm時,托座應使用不小于25×5扁鋼;圓管直徑為501~1000 mm時,托座應使用不小于25×6扁鋼;圓管直徑大于1000 mm時,托座不應使用扁鋼,只能采用角鋼。
3 支架角鋼: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小于500 mm時,應使用不小于30×30×4角鋼;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小于1000 mm時,應使用不小于32×32×4角鋼;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大于1000 mm時,應使用不小于40×40×4以上型號的角鋼;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大于2000 mm時,應使用50×37×4.5以上的槽鋼。
4 吊桿圓鋼: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小于500 mm時,應使用直徑不小于6 mm圓鋼;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小于1000 mm時,應使用直徑不小于800 mm圓鋼;圓管直徑、矩形管大邊長度大于1000 mm時,應使用直徑不小于10 mm圓鋼。
6.0.12 風管鋼制支、吊架、吊桿螺栓必須刷防銹漆,風管螺栓必須使用鍍鋅螺栓。
6.0.13 保溫風管的支、吊架應設在保溫保護層外部,不得損壞保溫保護層。
6.0.14 法蘭墊料厚度宜為3~5 mm,墊料不得凸入管內;連接法蘭的螺栓其螺母應在法蘭的同一側;在緊固法蘭螺栓時應在對稱位置上同時緊固。
6.0.15 法蘭墊料的材質,如設計無特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輸送空氣溫度低于70℃的風管,應用橡膠板、閉孔海綿墊板。
2 輸送空氣溫度高于70℃的風管,應用石棉橡膠板;輸送含有腐蝕性介質氣體的風管,應用耐酸橡膠板、軟聚氯乙烯板。
3 除塵系統的風管應用橡膠板。
6.0.16 風管水平安裝時,水平度的允許偏差每米不應大于2 mm,總偏差不應大于20 mm。
6.0.17 風管垂直安裝時,垂直度的允許偏差每米不應大于2 mm,總偏差不應大于20 mm。
7 檢驗
7.0.1 風管理化性能的檢驗,應按本規程附錄A:通風管道理化性能試驗方法進行。
7.0.2 檢驗樣品的養護期不得少于28天。
7.0.3 風管規格尺寸檢驗:圓形管應以內徑為準;矩形管應以內邊長為準,應使用金屬刻度尺、鋼卷尺檢驗,風管的厚度應使用千分尺檢驗。
7.0.4 外觀檢驗:目測風管外觀是否平整光滑、厚度均勻,有無坑包、麻面、裂紋及返鹵現象。
7.0.5 風管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1 出廠檢驗:產品出廠前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本規程中的外觀、規格尺寸、表觀密度、吸水率。
2 型式檢驗:型式檢驗項目為技術要求的全部項目,在正常情況下,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氧化鎂貯存個月以上時;
2)原材料生產廠家的原材料或生產工藝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3)產品停產六個月恢復生產時;
4)新產品完成試制鑒定前;
5)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
7.0.6 型式檢驗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產品中抽樣,少不得少于2件,檢驗結果如有一項不合格,應加倍抽樣復查,若仍有不合格的項目,則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7.0.7 檢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送檢單位和產品名稱;2 樣品編號和規格尺寸;3 檢驗項目名稱;4 檢驗條件;5 檢驗結果和技術指標;6 檢驗人、報告審查人、報告日期和其它。
8 標志、貯存、包裝及運輸
8.0.1 產品標志:風管和風管配件應在明顯部位做標志。標明生產廠名、商標規格、產品系統編號、生產日期等。
8.0.2 貯存產品: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地面不得有積水,不同系統的風管和配件應按不同規格分別整齊堆放,室外堆放應有遮蓋,不得日曬雨淋。
8.0.3 應根據用戶要求進行包裝??刹捎貌堇K或草包捆扎。
8.0.4 產品運輸時,運輸工具底板應平整,應將產品捆扎牢靠,防止滑動和碰撞;并應有遮蓋措施,防止日曬雨淋;裝卸搬運時應小心輕放,不得亂堆亂放,嚴禁拋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