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JC 646-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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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的產品分類、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改性氯氧鎂水泥為膠結材料,以中堿或無堿玻璃纖維布為增強材料,而制成的通風與空調管道、防、排煙管。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464―4985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
GB 8642―1988 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
GBJ 243―1982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JC/T 281―1994 無堿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
JC/T 449―1991 建筑材料用菱苦土
JC 561―1994 玻璃纖維網布
JC/T 576―1994 中堿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
3 產品分類
3.1 分類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按用途分為P類和D類。P類主要應用于公用建筑、人防工程以及一般需要安裝通風及空調設施的工業廠房和礦井等的通風管、防、排煙管。
D 類主要應用于住宅建筑的通風、排油煙風道。
3.2 分級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根據其物理力學性能與外觀質量分為兩個等級:一等品(B)和合格品(C)。
3.3 規格
  3.3.1 通風管、道制作尺寸應符合GBJ 243―1982中2.1.1~2.1.4的規定。風管型式分矩形風管和圓形風管。風管各管段的連接應采用可拆卸的形式。管段長度宜為2~3m;圓形風管直徑或矩形風管大邊長大于1.5m 時,管段長度可適當縮短。
  3.3.2 P類風管規格尺寸應符合表1(略)規定。異徑管、異形管、彎頭、三通、四通等通風管件的規格尺寸,應符合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圖紙與文件的規定。
  3.3 .3 D類通風道有DⅡ型(雙風道)和DⅢ(三風道)兩種結構。其風口方向依據設計圖紙而定?;境叽缫姳?(略)。
3.4 代號
 各類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的代號見表3(略)。
3.5 標記
  3.5.1 標記方法:標記順序為產品分類(代號)、規格尺寸、等級和標準編號。
  3.5.2 標記示例: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截面積尺寸500 mm×320 mm,管段長度2000 mm,一等品:
GMVD P 500×320×2000 B JC 646。
4 一般要求
  4.1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必須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制作。顏色可為本色或根據用戶需要制作。
  4.2 法蘭與風管應成一整體,并且與風管軸線成直角。管體和法蘭結合平整自然。法蘭平面的不平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3mm。
  4.3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外表面應整齊美觀、厚度均勻、不得有返鹵、嚴重泛霜現象;法蘭應邊角齊全完整,邊緣無毛刺、無起層疏松現象。
  4.4 玻璃纖維布的含量與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或參照本標準附錄F(提示的附錄)鋪置。玻璃纖維布應保持清潔,鋪置接縫應錯開。
  4.5 風管的開口表面應平整,與設計尺寸的允許偏差不應大于2 mm。矩形的開口兩對角線之差不應大于3mm,圓形開口任意正交兩直徑的允許偏差不應大于2 mm。
  4.6 保溫玻璃纖維氯鎂水泥通風管可將管壁制成夾層。夾層中保溫材料厚度應根據設計要求而定。燃燒性能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7 主要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4.7.1 菱苦土:應符合JC/T 449規定的一等品以上的菱苦土。
  4.7.2 氧化鎂:應符合JC/T 449附錄A的規定。
  4.7.3 玻璃纖維布:應符合JC/T 281、JC 561、JC/T 576的規定。不得使用高堿玻璃纖維布。
5 技術要求
  5.1 外觀質量
  5.1.1 P類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略)和表5(略)規定。
  5.1.2 D類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道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6(略)規定。
  5.1.3 泛霜:產品一等不允許泛霜;合格品允許有泛霜。
  5.1.4 返鹵:產品不允許有反鹵現象。
5.2 尺寸允許偏差
  玻璃纖維氯氧鎂通風管、道尺寸偏差應符合表1(略)、表2(略)的規定。
5.3 物理力學性能
  5.3.1 P 類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7(略)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一般規定
  6.1.1 試件的齡期應不大于14天。
  6.1.2 試件的含水率應不小于5%。
  6.1.3 規格尺寸的測量:圓形風管、風道以內徑為準,矩形風和管以內邊長為準。
  6.1.4 規格尺寸與外觀質量的檢驗,應在生產廠內或制作現場光照充足的條件下進行。
  6.1.5 物理力學性能試驗的試件,除出廠含水率試驗項目外,應在室內常溫下通風處放置3天一進行。
6.1.6 矩形風管或風道物理力學性能試驗的試件,應從距離邊角大于30 mm的范圍切取。如圖1(略)所示。
6.2 尺寸和外觀質量
  按照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規定進行。
  6.3 物理力學性能
  6.3.1 出廠含水率試驗,表觀密度試驗及吸水率試驗按照附錄B(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進行。
  6.3.2 抗彎強度試驗按照附錄C(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進行。
  6.3.3 軟化系統試驗
  6.3.3.1 取與抗弈強度試驗相同的試件三塊,浸水48h 后取出,拭去表面附差水,按照附錄C 的規定,測定試件浸水后抗彎強度(Rw)。
  6.3.3.2 按照附錄C 的規定,測定試件自然風干后抗彎強度(R)
  6.3.3.3 軟化系數按下式計算:(略)
式中:K――軟化系數;
Rw――三個浸水48 h試件抗彎強度平均值,MPa;
R――三個自然風干試件抗彎強度平均值,MPa;
計算結果精確至小數點后兩位。
6.3.4 抗柔性沖擊
  6.3.4.1 以一整根產品為試件。試件規格:對于P 類風管取圓形風管的直徑或矩形風和的大邊長不小于400 mm;對于D類風道,規格不限。
  6.3.4.2 將矩形試件大面水平支承于支距為1.8m 的兩條木楞上,木楞高寬尺寸為50 mm×50 mm,長度大于試件的大邊長,圓形風管應支承在相應的圓弧支座上。用20 kg標準砂袋在試件中部上方,按本標準規定的沖擊高度和沖擊次數,自由落下沖擊同一部位。
標準砂袋是將20 kg干燥的標準砂,裝入縫制的370 mm×320 mm的布袋中,沖擊高度從砂袋下緣至試件被沖擊接觸面計算。檢查試件有無破壞、變形現象。
  6.3.5 抗沖擊強度
按照附錄D(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進行。
  6.3.6 耐熱性
從產品中切取三塊200 mm×100 mm,厚度為產品厚度的試件。置于200℃±5℃的烘箱中烘1h。取出冷卻后觀察試件表面有無裂紋、剝落現象。
  6.3.7 垂直承載
按照附錄E(標準的附錄)規定進行。
  6.3.8 燃燒性能
按照GB 5465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產品出廠檢驗項目見表9(略)。
  7.1.2 型式檢驗
  7.1.2.1 產品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出廠檢驗項目及表10(略)所列項目。
  7.1.2.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鑒定時;
  b)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其中燃燒性能試驗,每兩年進行一次;
  c)原材料或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時;
  d)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2 批量
  產品以50 t為一批。不足50 t按一批計算。
  7.3 抽樣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所需樣本在產品堆場中按機械抽樣法隨機抽取13 根。抽取前預先確定好抽樣方法。所取的試件應具有代表性。對風管進行檢驗所需樣本,應從該批產品用于既定工程中所占比例較大的主要規格中抽取。
將抽取的樣本作外觀質量檢驗;尺寸檢驗的試件從外觀質量檢驗合格的試件中抽取八根;物理力學性能檢驗的試件從外觀和尺寸檢驗合格的試件中抽取。
7.4 判定規則
  7.4.1 外觀質量和尺寸判定
  根據檢驗不合格數Re進行判定。
  7.4.1.1 外觀質量判定
  產品的外觀質量檢驗,若Re≤1,可接受;若Re≤2,拒收。
  7.4.1.2 尺寸判定
  產品的外觀質量檢驗,若Re≤1,可接受;若Re≥2拒收。
  7.4.2 物理力學性能判定
經檢驗,各項物理力學性能都符合某一等級規定時,判為相應等級。
  7.4.3 總判定
所有規定應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都符合霜一等級規定時,判為相應等級。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至少應有1%的產品,須用不褪色的顏色,在管口內壁距管端約200 mm處,標明生產廠名或商標、生產日期及標記。
  8.2 產品質量證明書
交貨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
  a)生產廠名稱;b)批量編號;c)出廠日期;d)標準編號;e)外觀質量、尺寸偏差、物理力學性能檢驗結果和質量等級;f)檢驗單位、人員簽章。
  8.3 包裝
  供需雙方商定可進行包裝。包裝上須有防雨淋和小心輕放的標志。
  8.4 運輸
  產品用各種運輸工具運輸時,底部應保持平坦,產品應靠緊、靠實、扎牢、防止竄動和碰撞。并應有遮蓋措施,防止雨淋日曬。裝卸、搬運時應小心輕放,嚴禁拋擲。
  8.5 貯存
  8.5.1 產品應在通風干燥的室內存放,室外堆放應有遮蓋,產品不得壓重物。
  8.5.2 堆放場地必須堅實平坦,地面不得積水或潮濕。不同規格、不同等級的產品應分別整齊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