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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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層及9 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單層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