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工程防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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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為了防止和減少防空工程(一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設計:
1、商場、醫院、旅游、餐廳、展覽頂、公共娛樂場所、健身體育場所和其他適用的民用場所等:
2、按火災危險性分類屬于丙、丁、戊類的生產車間和物品庫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設計,應遵循國際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人防工程發生火災時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為保障防空指揮,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護建筑。人防工程分為單建掘開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防空地下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