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通信信號不燃型菱鎂復合材料電纜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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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通信信號不燃型菱鎂復合材料電纜槽(以下簡稱“電纜槽”)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改性菱鎂混凝土為膠結材料,以中堿玻璃纖維布為增強材料而制成的為燃型菱鎂復合材料電纜槽。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81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GB 2829―81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GB 5464―85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
GB 8042―87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凍性試驗方法
GB 8624―88 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
GB 13041―91 包裝容器菱鎂砼箱
MT/T 3751―1994 礦用菱鎂混凝土制品通用技術條件
JC/T 576―1994 中堿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
JC 646―1996 玻璃纖維氯氧鎂水泥通風管道
3 術語
3.1 疏松
產品內部及表面上出現的氣孔及松散狀剝落等缺陷。
3.2 蜂窩
產品內部及表面上出現的蜂窩狀孔穴。
3.3 裂紋
產品內部及表面上出現的細長狀開縫。
3.4 返鹵
產品內部向外遷移的水分中所含的可溶性堿和金屬鹽 , 在其 表面呈 現出沉積的現象。
3.5 泛霜
產品內部部分氧化鎂來不及參加反應而被游離出來。由于氧化鎂的吸濕作用,又與空氣水分發生反應而生成氧化鎂,其為白色呈堿性,稱為白色鹽析,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泛霜。
3.6 視密度
又稱表觀密度。試件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單位體積的質量。
3.7 耐水性
產品在水中或潮濕條件下,其強度無顯著降低的性能,一般以軟化系數來表征。
3.8 軟化系數
在規定條件下,在水中養護后的試件抗壓強度與在空氣中養護后的試件抗壓強度之比值。
3.9 抗凍性
材料在吸水飽和狀態下,抵抗多次凍結和融化作用而不破壞、不嚴重降低強度的性能。
4 分類
4.1 電纜槽型號含義如下:C:槽L :電纜M:菱鎂:槽寬
4.2 電纜槽的規格尺寸,見表1、表2及圖⒈
表1 槽體規格mm
名稱 型號 內寬(B) 高度(H) 總長(L) 槽厚(D)
槽體 CLM--80 80±2 120±2 1050±5 8+80
CLM--120 120±2 120±2 1050±5 8+80
CLM--180 180±2 120±2 1050±5 10+80
CLM--270 270±2 120±2 1050±5 10+80
CLM--420 420±2 120±2 1050±5 14+80
表2 槽蓋規格mm
名稱 型號 寬度(B2) 總長(L) 蓋厚(D3)
槽蓋 CLM--80 120±2 1050±5 13±1
CLM--120 160±2 1050±5 13±1
CLM--180 225±2 1050±5 15±1
CLM--270 325±2 1050±5 15±1
CLM--420 1050±5 18±1
注:電纜槽連接有:搭接、對接、叉接三種。
4.3 異型槽由用戶、設計、制造廠商定。
5 技術要求
5.1 電纜槽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應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2 主要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5.⒉1 菱鎂粉:應符合GB 13041中附錄A表A1的規定。
5.⒉2 氯化鎂:應符合GB 13041中附錄A表A2的規定。
5.⒉3 玻璃纖維布 :應采用中堿0.4mm厚布,中堿短邊氈。不得使用高堿玻璃纖維布。
5.3 外觀質量
5.3.1電纜槽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外觀質量要求
外觀質量項目 缺陷限度
表面質量 要求平整、邊緣整齊、厚薄均勻、無掉邊、掉角等缺陷
疏松 不允許
蜂窩 在200cm2范圍內不超過35%,同一產品不多于3處
表面缺損尺寸 ≤50mm×50mm
非貫穿性裂紋長度 ≤45mm
貫穿性裂紋 不允許
玻璃纖維裸露 不允許
槽體與槽蓋配合 緊密
5.3.2電纜槽不允許有返鹵現象。
5.3.3電纜槽允許輕度泛霜。
5.4 物理力學性能
電纜槽的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物理力學性能
項目 單位 性能
視密度 g/cm2 ⒈60~⒈90
含水率 % ≤6
軟化系數 ≥0.8
抗壓強度 MPa ≥22
耐久性 試件經耐久性試驗后,不得有裂縫、剝落和翹曲現象且抗壓強度不低于22MPa
抗沖擊性 試件按規定方法經沖擊性能試驗后,不得出現裂縫。
抗凍性 吸水飽和的試件經±15℃反復凍融循環25次試驗后其表面應無剝落、起層、龜裂等破環現象
燃燒性能 不燃性材料A級
耐酸性 試件經5%鹽酸浸蝕后,不得出現分層、變色。
耐堿性 試件經10%NaO溶液浸蝕后,不得出現分層、變色。
模擬自由落擊性 產品經三次模擬自由落擊試驗后,應無橫向貫通性裂紋。
6 試驗方法
6.1 一般規定
6.⒈1 試件的齡期應大于14d.
6.⒈2 試件的含水率應≤6%.
6.⒈3 在符合6.⒈1、6.⒈2的前提下,物理力學性能試驗的試件(含水率除外),應在室內常溫下通風處放置3d后進行。
6.⒈4 規格尺寸與外觀質量的檢驗,應在光照充足的條件下進行。
6.2 尺寸和外觀質量
6.⒉1 使用下列測量量具:
游標卡尺:量程125mm,分度值0.02mm;
鋼卷尺:量程3000mm,分度值1mm;
金屬刻度尺:量程300mm,1000mm,分度值1mm測量電纜槽尺寸參數。測量結果修約至1~2mm.
6.⒉2 外觀質量
用目測法或手感,并輔以量測檢查。
6.⒉3 玻璃纖維裸露
用肉眼觀察槽壁內,外表面,有無裸露的玻璃纖維布。
6.⒉4 返鹵
用肉眼觀察槽的表面,若出現水珠或潮濕現象,為返鹵。
6.⒉5 泛霜
用肉眼觀察和用手指抹拭槽的表面均列白色鹽析現象,即為不泛霜;用肉眼觀察表面無明顯白色鹽析現象,而且手指抹拭有少量白色析出物時,視為輕度泛霜;若用肉眼觀察有明顯白色析出物時,則視為嚴重泛霜。
6.3 物理力學性能
6.3.1視密度
按MT/T375.1中5.4規定進行測定。
6.3.2含水率,吸水率
按JC 646附錄B的規定進行測定。
6.3.3耐水性―軟化系數。
按MT/T375.1中5.3的規定進行測定。
6.3.4抗壓強度
按MT/T 375.1中5.1的規定進行測定。
6.3.5耐久性
按MT/T375.1中5.2的規定進行測定。
6.3.6抗沖擊性
將電纜槽平放于支架上,承壓面向上,架距地面200mm,兩端支點間距為500mm,以質量為10kg、20kg、25kg、30kg(80、120、270)的砂袋從高度1m處自由落下,沖擊電纜槽中部15次后,檢查是否有裂縫出現。
6.3.7抗凍性
按GB 8042的試驗方法進行測定。
6.3.8燃燒性能
按GB5464及GB8624的規定進行測定。
6.3.9耐酸性
從電纜槽上切取三塊100mm×100mm,厚度為產品厚度的試件,分別置于5%鹽酸和5%硫酸中浸泡96h后,取出試件觀察有無分層、變色現象。
6.3.10耐堿性
從電纜槽上切取三塊100mm×100mm,厚度為產品厚度的試件,置于10%NaOH溶液中浸泡21d后,取出試件觀察有無分層、變色現象。
6.3.11模擬自由落擊性
將樣品由⒈5m的高度,自由地落在水泥地面上,重復三次,無橫向貫通性裂紋。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7.⒈1 電纜槽須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須附有產品質量合格標記 。
7.⒈2 廠出檢驗及型式檢驗項目,見表5.
表5 出廠檢驗及型式檢驗
檢驗類別
序號 檢驗項目 技術要求 出廠 型式試驗
全檢 抽檢
1 規格尺寸 4.2 √ - √
2 外觀質量 5.3 √ - √
3 視密度 5.4表4 - √ √
4 含水率 5.4表4 - - √
5 軟化系數 5.4表4 - - √
6 抗壓強度 5.4表4 - √ √
7 耐久性 5.4表4 - - √
8 抗沖擊性 5.4表4 - √ √
9 抗凍性 5.4表4 - - √
10 燃燒性能 5.4表4 - - √
11 耐酸性 5.4表4 - - √
12 耐堿性 5.4表4 - - √
13 模擬自由落擊性 5.4表4 - √ √
注:①如果測定環境條件達不到標準要求時,測定結果只作參老,并應在報告中注明。
②“√”表示檢驗,“-”表示不檢。
7.⒈3 電纜槽需要復驗時,按出廠檢驗項目試驗方法進行,采用GB2828的抽樣及判別方法,樣品在提交出廠檢驗合格的批中隨機抽樣,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般檢查水平II;
合格質量水平AQL=⒉5;
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
檢驗不合格的批,訂貨單位可以拒收,或由制造廠進行100%的挑選。挑選后可重新進行復驗,但必須按加嚴檢查抽樣方案進行。
7.2 型式試驗
7.⒉1 進行型式試驗的電纜槽,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批中隨機抽樣,按本標準的全部要求檢驗。
7.⒉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試驗: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配方、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正常生產時,每三年進行一次;
產品停產兩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上級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⒉3 產品型式檢驗項目,見表5.
7.3型式試驗采用計數抽樣檢查,應按GB2829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判別水平II;
不合格質量水平 RQL=40;
抽樣方案類型一次抽樣方案;
判定數組合格判定數 Ac=0;
不合格判定數Re=⒈
7.4 若不合格品數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數,型式試驗不合格,制造廠應采取措施,解決存在問題;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
7.5 經過型式試驗的電纜槽,不得作為合格品出廠。
8 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8.1 每件電纜槽應有制造廠標記、型號、制造日期。
交貨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
制造廠名稱;
批量編號;
制造日期;
標準編號;
規格尺寸、外觀質量及物理力學性能檢驗結果;
檢驗單位、檢驗人員簽章。
8.3 包裝
電纜槽產品可采用捆扎方式包裝。
8.4 運輸
裝卸、運輸時,不得拋擲。
8.5 儲存
電纜槽產品存放的場地應堅實、平坦。不同規格的產品應分別整齊堆放,也可按井
字形架放,垛高不宜超過2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