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化學BPA8.6%傾銷度如何得出?
2007年3月21日商務部公告2OO7年第24號《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公告》,認定日本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的雙酚A傾銷程度為傾銷幅度為8.6%,并將征收同比率的保證金。三菱化學8.6%的傾銷度是如何得出的?依據是什么?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據《公告》,對此進行了詳細分析。
先關于“正常價值”,調查機關審查了三菱化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數量,占同期向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在審查三菱化學國內銷售過程中,調查機關發現除自己生產并銷售被調查產品外,同時還向其他日本雙酚A生產商,采購被調查產品并在國內銷售。這部分外購被調查產品在調查期內未向大陸銷售。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說,調查機關認為在外購產品過程中,三菱化學的角色發生了變化,由被調查產品生產商變成了外購產品的貿易商。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將三菱化學該部分交易排除在傾銷幅度計算之外。
根據三菱化學的報告,該公司調查期內在日本境內的銷售有通過日本關聯貿易商、非關聯貿易商進行的銷售、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和非關聯用戶4種情形。調查機關對三菱化學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進行了審查,發現這部分交易的價格與非關聯交易與用戶的價格有明顯的差距。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暫排除這部分關聯交易。調查機關對三菱化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根據三菱化學的報告,該公司在石化分部設有石化開發部門,負責石化產品的研究開發,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石化分部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直接歸結到不同的產品和部門,現有證據也很難證明這種分攤的合理性和分攤標準的相關性,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銷售收入的比例,對其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進行了調整。
三菱化學將公司所發生的管理費用按人數乘以工作時間比例,或毛利潤比例的標準分攤到被調查產品生產部門和被調查產品?,F有證據很難證明這種分攤的合理性和分攤標準的相關性,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銷售收入的比例,對其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管理費用進行了調整。根據上述調整,調查機關重新核算了該公司自產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成本,并對調查期內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外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進行了低成本測試,發現其中低于成本銷售的數量占全部銷售的比例超過20%。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暫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4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排除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并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自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三菱化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據環氧樹脂行業協會介紹。該公司調查期內對大陸的出口銷售,包括通過國內關聯貿易公司及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到大陸2種情形。對通過國內關聯貿易公司向大陸出口銷售的交易,根據《反傾銷條例》第5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決定中依據國內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大陸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到大陸的情形,三菱化學知道其產品終銷往大陸,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采用三菱化學與非關聯貿易公司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這種“調整項目”內容包括2個方面。一是“正常價值”,三菱化學根據被調查產品國內銷售多采用小批量卡車發貨的特點,主張以一定數量作為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小批量交易和對批量交易的區分點,并據以計算超過一定數量以上和以下扣除物流費用后的價格差的比例作為數量折扣比例對國內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為,該公司并沒有對出口大陸和在日本國內銷售的客戶類別和訂單數量進行劃分,而是根據在日本國內作為小批量運輸卡車的一定載重數量,作為計算銷售數量折扣比例的標準?,F有證據很難證明這種數量折扣確能歸因于不同數量生產所帶來的節約,也未能證明這種交易數量的差異直接影響了價格的確定并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該項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
三菱化學主張因國內銷售與出口銷售不同,存在庫存風險、發生了庫存費用,需要對國內銷售庫存利息作為“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予以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并不能證明其庫存的被調查產品只用于內銷而不用于出口。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于該公司國內銷售中庫存利息調整的主張暫不予接受。該公司在計算國內銷信用費用時,將消費稅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數。經審查在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公式中。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了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還介紹,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其他折扣、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第1運輸環節)、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第2運輸環節)、出廠裝卸費等相關費用(柔性集裝袋發貨相關費用)、出廠裝卸費等相關費用(粉罐車發貨相關費用)、包裝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二是出口價格。三菱化學在計算出口信用費用時,將消費稅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數。經審查在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公式中。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了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包裝費用等調整項目和CIF價,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據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介紹,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要求和CIF價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先關于“正常價值”,調查機關審查了三菱化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數量,占同期向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在審查三菱化學國內銷售過程中,調查機關發現除自己生產并銷售被調查產品外,同時還向其他日本雙酚A生產商,采購被調查產品并在國內銷售。這部分外購被調查產品在調查期內未向大陸銷售。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說,調查機關認為在外購產品過程中,三菱化學的角色發生了變化,由被調查產品生產商變成了外購產品的貿易商。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將三菱化學該部分交易排除在傾銷幅度計算之外。
根據三菱化學的報告,該公司調查期內在日本境內的銷售有通過日本關聯貿易商、非關聯貿易商進行的銷售、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和非關聯用戶4種情形。調查機關對三菱化學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進行了審查,發現這部分交易的價格與非關聯交易與用戶的價格有明顯的差距。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暫排除這部分關聯交易。調查機關對三菱化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根據三菱化學的報告,該公司在石化分部設有石化開發部門,負責石化產品的研究開發,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石化分部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直接歸結到不同的產品和部門,現有證據也很難證明這種分攤的合理性和分攤標準的相關性,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銷售收入的比例,對其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進行了調整。
三菱化學將公司所發生的管理費用按人數乘以工作時間比例,或毛利潤比例的標準分攤到被調查產品生產部門和被調查產品?,F有證據很難證明這種分攤的合理性和分攤標準的相關性,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銷售收入的比例,對其分攤至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管理費用進行了調整。根據上述調整,調查機關重新核算了該公司自產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成本,并對調查期內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外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進行了低成本測試,發現其中低于成本銷售的數量占全部銷售的比例超過20%。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暫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4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依據排除通過關聯貿易銷售和直接銷售給關聯用戶的交易,并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自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三菱化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據環氧樹脂行業協會介紹。該公司調查期內對大陸的出口銷售,包括通過國內關聯貿易公司及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到大陸2種情形。對通過國內關聯貿易公司向大陸出口銷售的交易,根據《反傾銷條例》第5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決定中依據國內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大陸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到大陸的情形,三菱化學知道其產品終銷往大陸,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采用三菱化學與非關聯貿易公司之間的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這種“調整項目”內容包括2個方面。一是“正常價值”,三菱化學根據被調查產品國內銷售多采用小批量卡車發貨的特點,主張以一定數量作為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小批量交易和對批量交易的區分點,并據以計算超過一定數量以上和以下扣除物流費用后的價格差的比例作為數量折扣比例對國內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為,該公司并沒有對出口大陸和在日本國內銷售的客戶類別和訂單數量進行劃分,而是根據在日本國內作為小批量運輸卡車的一定載重數量,作為計算銷售數量折扣比例的標準?,F有證據很難證明這種數量折扣確能歸因于不同數量生產所帶來的節約,也未能證明這種交易數量的差異直接影響了價格的確定并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該項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
三菱化學主張因國內銷售與出口銷售不同,存在庫存風險、發生了庫存費用,需要對國內銷售庫存利息作為“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予以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并不能證明其庫存的被調查產品只用于內銷而不用于出口。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于該公司國內銷售中庫存利息調整的主張暫不予接受。該公司在計算國內銷信用費用時,將消費稅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數。經審查在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公式中。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了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還介紹,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其他折扣、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第1運輸環節)、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第2運輸環節)、出廠裝卸費等相關費用(柔性集裝袋發貨相關費用)、出廠裝卸費等相關費用(粉罐車發貨相關費用)、包裝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二是出口價格。三菱化學在計算出口信用費用時,將消費稅作為計算信用費用的基數。經審查在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公式中。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暫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了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包裝費用等調整項目和CIF價,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據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介紹,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其調整要求和CIF價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